第二十一条 对某一国家的生效和有效期
(1)在本议定书生效之后,一个已满足了第十九条第(2)款各项要求的国家,在本议定书生效之后,本议定书在签字或此种文件由文件保存人存档之日后的第30天起对该国生效。
(2)本议定书的任一成员国可以通过给文件保存人以书面通知而宣告本议定书对其失效。在文件保存人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或通知中所提出的一段时间后,议定书始对其失效。
(3)本议定书的成员国在其停止为公约缔约国时,也随之停止为议定书成员国。
第二十二条 文件保存人
(1)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总干事,是本议定书的保存人;
(2)保存人必须特别将下列事项立即通知给所有缔约国;
(a)议定书的任一签字;
(b)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件的存档;
(c)本议定书的生效日期;
(d)一个国家停止为本议定书成员国的日期;
(e)有关本议定书的任何其他联系。
(3)本议定书生效时,保存人须将正本的一份核证无误的副本,按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交给联合国秘书处进行登记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有效文本
本议定书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由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总干事保存,总干事须将一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公约的每一缔约国。
下列签字者,经各自政府授权,就此签署了本议定书,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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