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职员为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利益承担其工资税之日起,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付给职员的工资和报酬免除交纳所得税。议定书成员国可以将这些工资和报酬的税捐金额在其他方面的收入中进行征收。不要求议定书成员国对支付给原来职员的退休金和年金的所得税予以免除。
(3)除职员属于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社会治安体制外,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及其职员须免除向国民社会治安体制一切强制性纳款。此种豁免不排除根据议定书有关成员国的法律而自愿参加国民社会治安体制;也不排除议定书成员国按社会治安体制向按本段规定享受豁免的职员支付受益金。
(4)不得要求议定书成员国给其国民或永久性居民以(1)款中(b)、(d)、(e)、(f)和(g)项所述的特权和豁免。
第八条 总干事
(1)除第七条所述的职员所享受的特权和豁免之外,总干事还享受:
(a)逮捕和拘留豁免;
(b)外交人员享受的公民和行政管辖和实施豁免。由其本人拥有或由其驾驶的机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造成损伤的情况除外;
(c)按上面(a)项享受刑事管辖的完全豁免。由其本人所拥有或由其驾驶的机动车辆或其它运输工具,违反交通规则造成损害的情况除外。
(2)不得要求议定书成员国给其国民或永久性居民以本条所述的豁免。
第九条 成员国代表
(1)议定书成员国的代表和总部国的代表在履行公务职能及在其往返会议地点的旅途中享受下列特权和豁免:
(a)免予任何形式的审讯前的逮捕或拘留;
(b)在履行其公务职能的过程中,即使已结束了其使命,他们的行动,包括口头或书面的言论,免受管辖;但是在代表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不得享受豁免,或由其本人所有或由其驾驶的机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造成损伤时,不得享受豁免;
(c)他们的所有公务文件不可侵犯;
(d)其本人,连同其家庭成员,免除移民限制和侨民登记;
(e)在货币和兑换管制方面,与执行临时公务使命时的外国政府代表享受同样待遇。
(f)在海关对待其私人行李方面,与执行临时公务使命的外国政府代表享受同样待遇。
(2)议定书成员国与其代表之间不适用第(1)款之规定。另外,议定书成员国与其国民或永久性居民之间不适用(1)款中的(a)、(d)、(e)和(f)款之规定。
第十条 签字者代表
(1)签字者的代表和总部国的签字者的代表,在执行与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工作有关的公务职能时,以及在其往返于会议地点的旅途中,享受下列特权和豁免:
(a)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即使已结束其使命,他们的行动,包括口头或书面言论,免予管辖;但是,在代表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或由其本人所有或由其驾驶的机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造成损伤的情况下,不得享受豁免;
(b)他们的所有公务文件不可侵犯;
(c)其本人,连同其家庭成员,免除移民限制和侨民登记。
(2)议定书成员国和由它指定的签字者之间不适用第(1)款之规定。另外,议定书成员国与其国民和永久性居民之间不适用第(1)款中(c)项之规定。
第十一条 专家
(1)专家在其执行与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有关的公务时,以及在其往返于其使命地点的旅途中,享受下述特权和豁免:
(a)在履行其公务职能的过程中,即使已结束其使命,他们的行动,包括口头或书面言论,免受管辖。但是,由其本人所拥有或由其驾驶的机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造成损伤时,不得享受豁免;
(b)他们的所有公务文件不可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