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为公用之目的对不动产进行征用,并用公正价格立即支付,只要这种征用不危及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功能和操作。
第三条 档案不可侵犯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档案不论置于何处或由何人掌管,均不可侵犯。
第四条 税捐和关税的免除
(1)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公务活动范围内,应免除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及其财产和收入的一切国家直接税及一般与物品和服务的价格无关的其他各种税捐。
(2)如果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在其公务活动范围内购置物品或利用高价的服务,若这些物品或服务的价格中包括了税捐或关税,则本议定书各成员国必须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豁免或退还此种税捐或关税的金额。
(3)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公务活动范围内,须免除该组织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和有关发射空间段中所用的卫星的设备的关税,税捐及相应费用。
(4)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在其公务活动范围内所增添的物品,在运入或运出中,须免除一切禁止和限制。
(5)有关所提供的特殊服务的费用方面的税捐和关税。不得享受豁免。
(6)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所购置的物品,或向该组织提供的服务,用于职员的个人利益,不得享受豁免。
(7)除本议定书成员国所规定的条件而享受豁免的物品之外,在本条中的豁免物品不得永久或临时出租或转让。
(8)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按业务协定支付给各签字者的款项,本议定书的任何成员国须免除国家税。但成员国已指明其签字者需纳税时,不在此限。
第五条 资金、货币和保证金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可以收受和持有任何种类的资金、货币或保证金,并为其任何公务活动而自由进行处置。该组织可以持有为满足其义务所要求的任何货币的帐目。
第六条 公务通信和出版
(1)对于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公务通信和所有文件的传送,在本议定书每个成员国的领土内,本组织享受不低于一般给予同等的政府间组织在邮件和一切形式的电信上的优先权、费率和税收方面的待遇,应尽可能与议定书成员国为其一方的任何国际协议相一致。
(2)关于公务通信,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可以使用包括电码或密码在内的一切适当通信手段。本议定书各成员国不得对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公务通信或公务出版物的传送施加任何限制。对此种通信和出版物不得进行检查。
(3)只有在本议定书成员国同意的情况下,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才可安装和使用无线电发信机。
第七条 职员
(1)职员享受下列特权和豁免:
(a)在履行其公务使命期间,即使他们已离开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工作,他们的行为,包括口头或书面的言论,免除管辖。但职员违反交通规则,或本人所拥有或由其驾驶的机动车辆或其它运输工具造成损伤时,不得享受此种豁免。
(b)其本人,连同其家庭成员,免除国民服务,包括军役服务;
(c)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公务活动范围内,他们履行其职能的所有公务文件不可侵犯;
(d)其本人,连同其家庭成员,免除移民限制和侨民登记;
(e)在货币和兑换管制方面享受给予政府间组织职员同样的待遇;
(f)其本人,连同其家庭成员,在国际危机时,享受给予政府间组织职员遣返的同样便利;
(g)在有关国家首次任职时,有权免税带进家具和个人用品,包括一部机动车辆,并且在结束职务而离开该国时,有权免税带出这些物品。此两种情况,应遵循有关国家的相应法律和规定。然而,除遵照此种法律和规定的情况外,按本款规定所享受豁免的物品不得永久或临时性转让、出租或转借或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