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特权和豁免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12月1日 生效日期1983年7月30日)
本议定书各成员国:
注意到1976年9月3日在伦敦开放签字的国
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公约和业务协定,特别是公约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4);
注意到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与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已于1980年2月25日达成了总部协议,
考虑到本议定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达到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宗旨,并保证其功能的有效实施;
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名词的使用
在本协议中:
(a)“公约”系指1976年9月3日在伦敦开放签字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及其附件;
(b)“业务协定”系指1976年9月3日在伦敦开放签字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业务协定及其附件;
(c)“缔约国”系指公约对其生效之国家;
(d)“总部国”系指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在其领土上建立该组织总部之缔约国;
(e)“签字者”系指业务协定对其生效的议定书成员国或议定书成员国所指定的某个实体;
(f)“议定书成员国”系指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之国家;
(g)“职员”系指总干事和由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所雇用的全日制工作的并受人事条例规定制约的任何人员;
(h)“代表”就议定书成员国、总部国和签字者而言,系指赴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代表,在具体情况下,系指代表团团长、副代表和顾问;
(i)“档案”包括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所拥有或掌管的一切手稿、信件、文件、照片、影片、光记录和磁记录、数据记录、图表和计算机程序;
(j)“公务活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公务活动,系指本组织按公约所规定的宗旨而进行的活动,并包括其行管活动;
(k)“专家”系指职员以外的被指定的为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或以该组织名义完成某种特殊使命、其费用由本组织支付的人员;
(l)“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系指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所拥有或租用的卫星以及跟踪、遥测、指令、控制、监测和辅助卫星运行所需要的有关设施和设备。
(m)“财产”系指涉及所有权的任何物品,包括合同权。
第二条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管辖豁免和实施豁免
(1)除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已明确表示了放弃豁免外,该组织在其公务活动范围内,享有管辖豁免,但下列情况除外:
(a)有关其商务活动;
(b)由于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所拥有或以该组织的名义工作的机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所造成的事故中所引起的损失,或有关此种运输工具违反交通规则事,而第三者就此提出的民事诉讼;
(c)按法院最后决议,对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所拥有而支付给职员或前职员的工资和报酬金包括抚恤金享有权进行扣留;
(d)有关对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提出的直接关系到法律程序的反诉。
(2)虽有(1)款之规定,但就有关公约或业务协定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各缔约国,签字者或其代理人或提出申诉的任何人,均不得将对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起诉提交本议定书成员国进行处理。
(3)(a)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不论设在何处,亦不论由何人持有,应豁免无论是执行、行政或司法行为进行的搜查、管制、征用、查封、没收、剥夺、扣押或实施。
(b)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所有其他财产和资产,不论位于何处,也不论由何人持有,享有3(a)款中所规定的豁免,但下列情况除外:
(i)为了使法院对按第(1)款向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提出的任何上诉做出最终判决或决议而进行的查封及处置。
(ii)根据有关国家的法律,为防止和调查有关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所拥有或以其名义而进行工作的机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的事故,而采取的临时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