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主席由全权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三年选举一次,不经过下届三年后不能重新当选为主席。但是在下届主席没有选出之前,主席应继续履行其职务。
规则八
主席职权
1.主持委员会各次例会;
2.任何全权代表均有权要求把主席的任何规定提交委员会表决,凡在委员会例会上发生了这样的问题,主席应予以解决;
3.把问题提付表决和向委员会宣布表决结果;
经与全权代表们协商后,确定初步的议事日程,以便秘书能在会前六十天发出通知;
4.代表委员会签署委员会每年一次例会或其他会议的议定书,并将其送达缔约各国政府和其他有关机构,以作为正式文件;
5.根据委员会的决议作出决定,并向秘书作出指示,以保证委员会的工作,特别是在大会休会期间得以有效的进行。
副主席
规则九
委员会副主席由全权代表中选举产生。如主席缺席或生病时,副主席应主持委员会例会或休会期间的会议。在上述情况下,他具有主席的权力和义务。副主席三年选举一次,不经过下届三年后不能重新当选为副主席。但是在下届副主席没有选出之前,副主席应继续履行其职务。
秘书
规则十
委员会任命秘书一人和必要数量的工作人员,并规定其薪金和旅费。
规则十一
秘书是委员会执行事务的负责人。委员会收发的一切文件,均得迳寄给秘书或由秘书寄出。秘书对委员会负责,领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财务委员会收到的经费。秘书保证委员会和它的各种专业委员会各次例会时办公处的工作。秘书负责编制并向主席提出委员会每年年度预算草案和执行委员会或主席委托他的职务。
工作制度
规则十二
如在例会上应加讨论的问题,包括对本公约附件的修改或根据本公约第六条所提的建议等问题未被列入于会前六十天发给各全权代表的议程草案内者,则不能作为委员会的决议对象。
财务制度
规则十三
委员会的财务年度自6月1日起至下年5月31日止。
规则十四
缴纳会费的通知书应同委员会有关年度的实际的或估计的开支决算一并送达各缔约国政府。
规则十五
缔约国政府的会费应以英镑向委员会缴纳。
办公处
规则十六
委员会办公处设在英国伦敦。
例会
规则十七
委员会每年的例会应在伦敦举行,但委员会每隔三年决定在委员会所定的其它地方召开一次。如某一缔约国政府愿邀请委员会不在伦敦召开第三年度的例会,则此种正式邀请必须在开会前六十天发出。委员会多数成员出席时,即构成法定人数。委员会的特别会议,可先由主席与各缔约国政府协商,然后由主席决定召开。
专业委员会
规则十八
委员会下设科学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和财务管理委员会。主席应在每次全会上征求全权代表的意见,了解他们是否希望委派本国代表出席科学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全权代表可以委派自己的代表参加上述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应由主席委派三个委员组成。
主席可以随时组织有必要的非常专业委员会。每个专业委员会应选出自己的主席。秘书应为每个专业委员会准备相应的办公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