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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捕鲸管制公约

  (1)每头鲸的捕获时间;
  (2)其种类;
  (3)根据本款第2项规定所作的标记。
  4.根据本款第3项规定以无线电报告的资料,应记入永久的登记簿上,以备捕鲸监督员随时检查。此外,还应将下列事项随时记入永久的登记簿上:
  (1)为加工处理而送到的时间;
  (2)按第九款第4项规定所测定的长度;
  (3)鲸的性别;
  (4)如为雌鲸,乳汁是否充满或是否分泌乳汁;
  (5)如有胎儿,应记录其长度和性别;
  (6)详细说明每次违章情况。
  5.沿岸加工站应备有按本款第4项所规定的相同登记簿,并应将第4项所列一切资料尽速记入登记簿。
  十四、母船、沿岸加工站和捕鲸船的炮手及船员,其报酬在雇佣条件上应相当程度上根据所捕鲸的种类、大小和产量,而不单单根据所捕鲸的头数。对捕鲸船的炮手或船员所捕的充满乳汁的鲸或正分泌乳汁的鲸时,则不得给予任何奖金或其他报酬。
  十五、有关鲸和捕鲸的一切正式法令和规则以及这些法令、规则修改的副本,应寄交委员会。
  十六、一切母船和沿岸加工站应按照本公约第七条的规定,报送以下统计资料:
  1.有关所捕各种鲸的头数,其中包括丢失的头数和各母船或沿岸加工站加工处理鲸的头数;
  2.从这些鲸所得的各种等级的鲸油合计数量及鱼粉、鱼肥和其他产品的数量;
  3.特别应报送在母船或沿岸加工站所加工处理的每头鲸的捕获时期、大致经纬度、种类、性别、长度,如确认有胎儿时,尽可能详细说明其长度和性别。关于上述第1、2项所列资料,应在现场检数时检查。此外,凡能收集或取得有关鲸的繁殖场所和洄游路线的资料,均应报送委员会。在报送这些资料时必须说明以下事项:(1)各捕鲸母船的船名和总吨数;(2)捕鲸船的艘数和合计总吨数;(3)进行本期作业的沿岸加工站的名单。
  十七、1仅在本款第3项所列地区任何领海内作业的母船,根据对该领海有管辖权政府的许可,并悬有该政府的国旗者,在进行此作业期间,应遵守沿岸加工站作业管理规则的规定,而不按母船作业管理规则的规定。
  2.这些母船在上述作业的捕鲸期结束起一年以内,不得在本款第3项所列区域以外任何水域或南纬四十度以南加工处理须鲸。
  3.第1、2项所规定的区域如下:
  (1)马达加斯加沿岸及其属地沿岸;
  (2)法属非洲西岸;
  (3)澳大利亚沿岸,即全部东岸和沙克湾、包括向北至爱克斯茅斯湾的西北角岬区域,以及包括澳尔巴尼港的乔治王海峡的西岸。
  (注:第十七款委员会于1949年第一次会议上提出,1950年1月11日生效。本款除法国外,适用于所有国家。对法国当时仍适用原十七款条文,其内容为:凡在以下领海范围内活动的缔约政府的捕鲸船,不论公约第二条对沿岸加工站所规定的定义如何,均应遵守以下地区沿岸加工站所遵守的规则,即1.马达加斯加岛沿岸及法属非洲西岸,马达加斯加所属各岛屿;2.澳大利亚西岸沙克湾和西北角岬以北地区<包括爱克斯茅斯湾和乔治王海峡、沃尔巴尼港及澳大利亚东岸一带>和都福尔特湾和德纳尔维斯湾)。
  十八、下列名词有以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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