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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捕鲸管制公约

  (2)根据本款第1项所宣布的捕获长须鲸的解禁期可不必将整个捕鲸期包括在内。
  5.各缔约政府应向本国所属不与母船或加工站在一起作业的所有捕鲸船宣布一个解禁期,即在十二个月中不超过连续六个月,可在此期内捕获或击杀明克鲸。
  八、1.缔约政府管辖下捕鲸母船所属的捕鲸船于解禁期在南纬四十度以南水域所捕长须鲸数量不得超过一万五千头白长须鲸单位,在1959-1957年解禁期内所捕的长须鲸头数,如上所述,不得超过一万四千五百头白长须鲸单位。
  2.本款第1项所规定的一头白长须鲸单位,等于两头长须鲸,或两头半座头鲸,或六头虎鲸。①
  ①1964年6月22日在挪威散纳菲尤尔举行的第十六届国际捕鲸会议上,提出了科学分组会的报告,自1964年至1965年度起决定废除以换算白长须鲸头数的计算方式。
  3.根据本公约第七条的规定,各缔约政府至迟应于每周末以后两天内,报送捕鲸母船所属一切捕鲸船在南纬四十度以南水域内捕获的鲸的头数(换算白长须鲸单位)。同时,国际捕鲸统计局规定所捕白长须鲸单位达一万三千五百头(1957至1958年捕鲸期内为一万三千头),则上述所捕白长须鲸头数应于每天终了后报送。
  4.按本款第1项规定每年的捕鲸限额如可能于每年4月7日前完成,则国际捕鲸统计局应根据所获得的资料,定出预定达到捕鲸限额的日期,并在此日之前四天通知每艘母船船长和缔约国政府。如母船所属的捕鲸船在规定日期的下午十二时以后仍在南纬四十度以南任何水域内进行捕获或企图捕获须鲸者,即认为违法。
  5.凡在南纬四十度以南各水域内,行将开始捕鲸作业的各捕鲸母船,应按本公约第七条的规定通知委员会(注:本项原为第6项,现改为第5项。原第5项在1952年第四次委员会全体会议所删除,此项修改自1952年9月12日开始生效)。
  九、1.白长须鲸、虎鲸或座头鲸未达以下长度者,禁止捕获或击杀:

   白长须鲸          70英尺(21.3米)
   虎 鲸           40英尺(12.2米)
   座头鲸           35英尺(10.7米)

  但长度在65英尺(19.8米)以上的白长须鲸和长度在35英尺(10.7米)以上的虎鲸,以此种鲸肉仅使用于当地消费作居民食用或饲料时,可捕获送入沿岸加工站。
  2.禁止捕获或击杀长度在57英尺(17.4米)以下的长须鲸并将其运往南半球的母船或沿岸加工站。禁止捕获或击杀长度在55英尺(16.8米)以下的长须鲸并将其运往北半球的母船或沿岸加工站。但此种鲸肉仅使用于当地消费作居民食用或饲料等,则长度在55英尺(16.8米)以上的长须鲸可捕获并将其运往南半球的沿岸加工站;长度在50英尺(15.2米)以上的长须鲸可捕获并将其运往北半球沿岸加工站。
  3.禁止捕获或击杀长度在38英尺(11.6米)以下的抹香鲸,但长度在35英尺(10.7米)以上的抹香鲸则可捕获并运往沿岸加工站。
  4.将捕获的鲸静置于甲板或解剖台时,应用钢卷尺尽可能进行正确的测量;钢卷尺一端有一尖棒可插于鲸的一端甲板上,然后将尺顺着鲸体平行拉直,拉至鲸的另一端,读出其长度;鲸体长度应自上颌骨的顶端到尾鳍分叉点为止。测定的数值应四舍五入以英尺记录。如长度在75英尺6英寸(23米)和76英尺6英寸(23.3米)之间的鲸,应记为76英尺(23.1米);正好在二分之一英尺者,应进位,如正好为76英尺6英寸(23.3米)则进位为77英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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