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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1972年12月29日订于伦敦、墨西哥城、莫斯科和华盛顿 本公约于1975年8月30日生效 1985年12月15日对中国生效)


  本公约各缔约国,
  认识到海洋环境及赖以生存的生物对人类至关重要,确保对海洋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质量和资源不致受到损害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利益;
  同时认识到海洋吸收废物与转化废物为无害物质以及使自然资源再生的能力不是无限的;
  也认识到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有权依照本国的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并有责任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环境;
  忆及联合国大会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的第2749(XXV)号决议;
  注意到海洋污染有许多来源,诸如通过大气、河流、河口、出海口及管道的倾倒和排放;各国有必要采取最切实可行的办法防止这类污染,并发展能够减少需处置的有害废物数量的产品和处理办法;
  确信国际间能够并且必须刻不容缓地采取行动,以控制由于倾倒废物而污染海洋,但此种行动不应排除尽快地讨论控制海洋污染其他来源的措施;
  希望通过鼓励特定地理区域内具有共同利益的各国缔结适当的协定作为本公约的补充,以改进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各缔约国应个别地或集体地促进对海洋环境污染的一切来源进行有效的控制,并特别保证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防止因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因为这些物质可能危害人类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破坏娱乐设施,或妨碍对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
  第二条 各缔约国应按照下列条款的规定,依其科学、技术及经济的能力,个别地和集体地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因倾倒而造成的海洋污染,并在这方面协调其政策。
  第三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一)1.“倾倒”的含义是:
  (1)任何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筑物上有意地在海上倾弃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
  (2)任何有意地在海上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筑物的行为。
  2.“倾倒”不包括:
  (1)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筑物及其设备的正常操作所附带发生或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的处置。但为了处置这种物质而操作的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筑物所运载或向其输送的废物或其他物质,或在这种船舶、航空器、平台或构筑物上处理这种废物或其他物质所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均除外;
  (2)并非为了单纯处置物质而放置物质,但以这种放置不违反本公约的目的为限。
  3.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相关的海上加工所直接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废物或其他物质的处置,不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
  (二)“船舶和航空器”系指任何类型的海、空运载工具,包括不论是否是自动推进的气垫船和浮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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