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最初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
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
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散及国际
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的公约
(1946年10月9日第二十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 本公约于1947年5月28日生效 1984年6月11日吴学谦外长致函国际劳工局局长,承认当时中国政府对本公约和另外十三个劳工公约的批准)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46年9月19日在蒙特利尔举行第二十九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关于本届会议议程第二项所列“对本大会最初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一问题的若干提议,并
认为这些提议须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兹于1946年10月9日通过下列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46年最后条款修正公约。
第一条
(一)国际劳工大会最初二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其本文各段落内凡遇有“国际联盟秘书长”等字样,应一律改为“国际劳工局局长”等字样;凡遇有“秘书长”等字样,应一律改为“局长”等字样;又凡遇有“秘书处”等字样,应一律改为“国际劳工局”等字样。
(二)国际劳工局局长对于本大会最初二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中所规定的公约与修正案的批准书、解约通知书及声明书所作的登记,与国际联盟秘书长依照各该公约原文规定,对于上述批准书、解约通知书及声明书所为之登记,应完全具有同等的效力。
(三)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依照本大会最初二十五届会议通过并照本条前列各款加以修正的各公约的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解约通知书及声明书的详情,送请联合国秘书长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登记。
第二条
(一)本大会最初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序文首段中所有“国际联盟的”等字样,统应予以删除。
(二)本大会最初十七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的序文中所有“依据凡尔赛条约第十三章及其他各和约相当章次的规定”等字样及与此大同小异的字样,应一律改为“依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规定”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