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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包裹协定(1979)


  第2表        陆路转运费例外应得部分

---------------------------------------
| |           |    对下列重量级别的包裹所收取陆路运   |
|顺|  准许收取这项运  |        费应得部分的数额       |
|序|           |-----------------------|
|号|           |1公斤 |1公斤 |3公斤 |5公斤 |10公斤|15公斤|
|码|    费的邮政   |以下至|以上至|以上至|以上至|以上至|以上至|
| |           |1公斤 |3公斤 |5公斤 |10公斤|15公斤|20公斤|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 |           | 法郎 | 法郎 | 法郎 | 法郎 |法郎 | 法郎 |
|1 |阿富汗        |1.50 | 2.00| 2.50| 3.00|   |   |
|2 |阿根廷①       |2.00 | 3.00| 4.00| 6.00| 8.00|10.00|
|3 |澳大利亚①      |0.90 | 1.20| 1.60| 2.40| 3.30| 4.20|
|4 |巴哈马        |2.00 | 2.25| 2.50| 3.00|   |   |
|5 |巴林         |1.70 | 1.80| 1.75| 1.60|   |   |
|6 |孟加拉        |3.00 | 4.50| 6.00| 7.50|   |   |
|7 |巴巴多斯①      |2.50 | 2.75| 2.70| 2.40|   |   |
|8 |比利时①       |0.50 | 1.30| 2.40| 4.20| 6.90| 9.50|
|9 |贝宁         |0.60 | 1.00| 1.50| 3.00| 4.50| 6.00|
|10|缅甸         |0.70 | 0.60| 0.60| 0.90|   |   |
|11|玻利维亚       |1.00 | 1.20| 1.40| 2.00| 3.00| 4.00|
|12|博茨瓦纳①      |4.00 | 5.00| 6.00| 7.50| 9.00|10.00|
|13|巴西         |2.00 | 4.00| 6.00|10.00|20.00|24.00|
|14|中非         |0.60 | 1.50| 2.00| 4.00| 6.00| 8.00|
|15|智利         |2.00 | 2.00| 3.00| 4.00| 6.00| 8.00|
|16|中国①②       |4.00 | 7.20| 9.20|10.50|12.00|15.00|
|17|塞浦路斯       |4.00 | 5.00| 6.50| 7.50|10.00|13.00|
|18|刚果(人民共和国)   |2.50 | 3.00| 4.00| 6.00|10.00|12.00|
|19|象牙塔(共和国)    |0.60 | 1.00| 1.50| 3.00| 5.00| 7.00|
|20|埃及         |0.50 | 0.50| 0.50| 1.00| 1.00| 1.00|
|21|萨尔瓦多       |2.00 | 2.00| 2.00| 2.00| 2.00| 2.00|
|22|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1.70 | 1.90| 2.00| 1.70| 1.10| 1.00|
|23|厄瓜多尔       |3.00 | 3.00| 4.00| 6.00| 8.00|10.00|
|24|法国         |1.00 | 2.00| 3.00| 4.00| 6.00| 8.00|
|25|冈比亚        |1.70 | 1.80| 1.75| 1.60|   |   |
|26|英国及其海外领地①  |9.20 |11.00|11.85|15.15|18.80|21.80|
|27|格林纳达①      |5.50 | 6.00| 6.35| 7.85|11.45|13.80|
|28|圭亚那①       |1.00 | 1.10| 1.20| 1.40|   |   |
|29|印度         |1.80 | 1.80| 1.80| 2.40| 2.40| 2.40|
|30|伊朗         |1.00 | 1.20| 1.40| 1.60| 2.00| 2.60|
|31|伊拉克        |1.00 | 1.20| 1.50| 2.00| 4.00| 5.00|
|32|牙买加        |2.00 | 2.50| 3.00| 4.00| 6.00| 8.00|
|33|肯尼亚①       |3.00 | 3.50| 4.00| 5.00|   |   |
|34|马达加斯加      |2.00 | 3.00| 4.00| 6.00| 8.00|10.00|
|35|马来西亚       |1.00 | 1.10| 1.20| 2.00|   |   |
|36|马拉维①       |1.00 | 1.10| 1.20| 1.40|   |   |
|37|马耳他①       |1.00 | 1.10| 1.20| 1.40|   |   |
|38|毛里求斯       |1.70 | 1.80| 1.75| 1.60|   |   |
|39|尼泊尔        |1.00 | 1.50| 2.00| 2.50| 3.50| 4.50|
|40|尼日利亚       |1.00 | 1.10| 1.20| 1.40|   |   |
|41|阿曼         |3.50 | 3.70| 4.00| 4.50|   |   |
|42|乌干达①       |3.00 | 3.50| 4.00| 5.00|   |   |
|43|巴基斯坦       |2.00 | 3.00| 4.00| 5.00|   |   |
|44|巴拿马(共和国)    |1.00 | 1.50| 2.00| 3.00| 4.00| 5.00|
|45|巴布亚·新几内亚①  |0.45 | 0.75| 0.95| 1.65| 2.00| 2.40|
|46|秘鲁         |1.00 | 1.20| 1.40| 2.00| 3.00| 4.00|
|47|卡塔尔国       |1.00 | 1.10| 1.20| 1.40|   |   |
|48|塞舌尔①       |5.50 | 6.00| 6.35| 7.85|11.45|13.80|
|49|塞拉利昂       |1.40 | 2.00| 2.50| 2.80|   |   |
|50|新加坡        |1.00 | 1.10| 1.20| 2.00|   |   |
|51|苏丹         |4.00 | 6.00| 8.00|10.00|   |   |
|52|斯里兰卡       |3.00 | 4.00| 6.00| 8.00|10.00|12.00|
|53|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①|3.00 | 3.50| 4.00| 5.00|   |   |
|54|泰国         |2.50 | 3.00| 4.00| 5.00| 6.00| 8.00|
|55|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2.00 | 2.50| 3.00| 4.00|   |   |
|56|土耳其        |5.00 | 5.00| 5.00| 5.00| 5.00| 5.00|
|57|委内瑞拉       |1.50 | 3.00| 4.50| 6.50| 9.00|12.00|
|58|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①|1.40 | 1.20| 1.50| 2.80| 6.00| 8.00|
|59|扎伊尔        |0.80 | 1.80| 3.00| 6.00|10.00|12.00|
|60|赞比亚①       |3.00 | 4.00| 6.00| 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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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①表内所列数额作为最高费率。
  ②只限经由青海、西藏长途汽车带运的包裹。
  第二条 运输经转包裹的加权平均里程
  除由其自行提出要求外,第四十七条第2项最后一句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各国:
  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古巴共和国、匈牙利人民共和国、蒙古人民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第三条 海路运费应得部分
  澳大利亚、巴哈马联邦、巴林、巴巴多斯、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法国、冈比亚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由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负责国际关系的海外领地、格林纳达、圭亚那、印度、意大利、牙买加、日本、肯尼亚共和国、马来西亚、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马耳他、毛里求斯、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阿曼苏丹国、乌干达、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卡塔尔国、塞舌尔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新加坡、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和赞比亚共和国,可以将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所规定的海路运费应得部分至多增加50%。
  第四条 运费额外应得部分
  1.由水陆路或航空寄往科西嘉、法国法外各省、法国海外领地和马约特集合体的所有包裹,应收取一项进口陆路运费应得部分,其最高数额相等于寄往法国的包裹所收取的相关陆路运费应得部分。这项包裹由法国本土转运时,应再收取下列的应得部分和额外费用:
  (1)“水陆路”包裹
  (甲)法国陆路转运费应得部分;
  (乙)法国本土和各有关海外省领地,马约特集合体之间的里程级别所订的法国海路运费应得部分;
  (2)航空包裹
  法国本土和各有关海外省领地、马约特集合体之间的航线里程所订的航空运费。
  2.在葡萄牙本土和马德拉、亚速尔群岛之间运输的包裹,葡萄牙邮政可按件收取至多3.50法郎的运费额外应得部分。
  3.由伊拉克-叙利亚沙漠区长途汽车带运的包裹,应按下表所订数额收取一项运费特别额外应得部分:
  4.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和苏丹民主共和国的邮政,对于经由莎拉勒(埃及)和瓦迪·哈尔法(苏丹)之间的纳赛尔湖转寄的每件包裹,准许在协定第四十七条第1项所规定的陆路转运费应得部分以外,加收20生丁的运费额外应得部分。

------------------------------------
|         |运费额外||           | 运费额外 |
| 重 量 级 别 |    ||  重 量 级 别  |      |
|         |应得部分||           | 应得部分 |
|---------|----||-----------|------|
|    1    | 2  ||     1     |   2  |
|---------|----||-----------|------|
|         | 法郎 ||           |  法郎  |
|1公斤以下至1公斤|0.50||5公斤以上至10公斤 | 5.00 |
|1公斤以上至3公斤|1.50||10公斤以上至15公斤| 7.50 |
|3公斤以上至5公斤|2.50||15公斤以上至20公斤|10.00 |
------------------------------------

  5.所有在丹麦和费罗群岛之间经转发运的包裹,将收取下列额外应得部分:
  (1)水陆路包裹
  (甲)丹麦陆路转运费应得部分;
  (乙)按丹麦和费罗群岛之间的里程级别所订的丹麦海路运费应得部分。
  (2)航空包裹
  按丹麦和费罗群岛之间的航线里程所订的航空运费。
  6.智利邮政对于运往帕克斯岛的包裹可以收取每公斤至多为8法郎的运费额外应得部分。
  第五条 特别资费
  1.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巴基斯坦和委内瑞拉共和国邮政,准予对1公斤以上至3公斤的包裹按3公斤以上至5公斤的包裹收费。
  2.对航空包裹,比利时和法国邮政可以加倍收取本协定第四十六条至四十八条所规定的本最后议定书第一条第1表顺序号码第12号(比利时)和第42号(法国)所列的陆路运费应得部分及其加成数。
  第六条 额外资费
  本协定各签字国,如其邮政在国内所收取的额外资费高于本协定所规定的额外资费,可以在其国际业务中采用国内业务的资费率,但以这项额外资费全部归这些国家所得为限。
  第七条 撤回、更改或更正地址
  在收件人要求办理海关手续后,萨尔瓦多共和国、厄瓜多尔共和国、巴拿马共和国和委内瑞拉共和国可以不按第三十七条规定,而不将包裹退回,因其国内海关法令不允许那种作法。
  第八条 责任的例外
  各国寄往伊拉克、苏丹、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或扎伊尔的装有液体和易于溶化的物品、玻璃制品和性质相同的易碎物品的包裹,如发生损坏情况时,伊拉克共和国和苏丹民主共和国、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和扎伊尔共和国可以不执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而免付任何补偿金。
  第九条 补偿
  1.巴哈马联邦、巴巴多斯、玻利维亚共和国、博茨瓦纳共和国、裴济、冈比亚共和国、由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负责国际关系的海外领地而各该领地的国内法令规定对普通包裹并不负补偿责任的、格林纳达岛、圭亚那、肯尼亚共和国、莱索托王国、马拉维、马耳他、毛里求斯、瑙鲁共和国、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阿曼苏丹国、乌干达、巴布亚·新几内亚、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塞舌尔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斯威士兰王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和赞比亚共和国可以不执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而对在其业务范围内遗失、被窃或损坏的非保价包裹不付给任何补偿金。
  2.巴西联邦共和国邮政在涉及到有关损坏(包括第四十条中所指的情况)时的责任问题时,可以不执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条 不承担责任的邮政
  尼泊尔邮政可不执行第四十条第1项第(2)款的规定。
  后列签署的各国全权代表订定本最后议定书,其条文与列入协定本文内具有同等效力和价值,本议定书正本经各国全权代表签署,并送交邮联所在国政府存档,以资信守。副本由大会所在地国家政府送交各缔约国一份。

               1979年10月26日在里约热内卢签订
                   (签字国名单与本协定相同)

附:         邮政包裹协定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应由各邮政供给的资料
  第102条 发运路由和运费应得部分
  第二章 原寄局对包裹的处理
  第一节 收寄和交寄的一般条件
  第103条 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
  第104条 封装的一般条件
  第105条 特殊包装和装有活的动物、放射性物品的包裹的标志
  第106条 应由寄件人办理的手续
  第107条 应由原寄局办理的手续
  第二节 收寄和交寄某几类包裹的特别规定
  第108条 保价包裹
  第109条 虚报价值
  第110条 其他各类包裹
  第三节 包裹交寄后办理各项申请的手续
  第111条 在包裹交寄后所提出的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的申请
  第112条 撤回和更改姓名地址
  第三章 互换局对包裹的处理
  第一节 发运
  第113条 包裹互换的一般原则
  第114条 航空包裹的发运和验关
  第115条 航空包裹总包的换机续运
  第116条 快递包裹的验关
  第二节 包裹总包的封发
  第117条 运寄的各种方式
  第118条 封发包裹清单
  第119条 简化的CP11和CP20封发包裹清单的缮写
  第120条 封固包裹总包的运递
  第121条 索取装船通知单包裹的处理
  第三节 总包和包裹的交接和查核 空容器的退还
  第122条 包裹总包的交接
  第123条 互换局对总包的查核
  第124条 关于包裹重量和尺寸有差异时的规定
  第125条 涉及各邮政责任的各种差错事项的通知
  第126条 互换局对损坏或未经封妥的包裹的接收
  第127条 总登寄发的包裹总包的查核
  第128条 误寄包裹的改寄
  第129条 空容器的退还
  第四章 寄达局对包裹的处理
  第一节 包裹的投递
  第130条 被窃或损坏包裹在投递时所作的保留
  第131条 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包裹在投递后处理付费单的办法
  第132条 附有回执的包裹在投递后处理回执的办法
  第二节 无法投递包裹的处理办法
  第133条 无法投递通知单
  第134条 包裹的无法投递和当事人所提出的新的处理意见
  第135条 包裹退回原寄局
  第136条 由于收件人住所变更而改寄的包裹
  第137条 改寄的快递包裹
  第138条 撤回或更改姓名地址申请的处理办法
  第139条 变卖或销毁
  第五章 查询
  第140条 查询的处理
  第141条 未收到回执或装船通知单的查询
  第六章 帐务
  第一节 运费应得部分和各项费用的归属
  第142条 应由原寄邮政列入其它邮政收入项下的运费应得部分和各项费用
  第143条 包裹退回原寄局或改寄时的运费应得部分、资费和税款的归属和收还
  第144条 费用收还的特殊情况
  第145条 按每件包裹或按每公斤平均运费的订定
  第二节 帐目的编造和结算
  第146条 帐目的编造
  第147条 航空包裹总包的帐务
  第148条 帐目的结算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149条 公众使用的单式
  第150条 档案保存期限
  第八章 最后条款
  第151条 本实施细则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国际局通知
  根据公约第8条、公约实施细则第101条、第102条和第103条规定,各邮政可用特别提款权(DTS)标记取代帐单中所有金法郎标记,或只增加一个补充栏,以便注明按3.061金法郎=1特别提款权的比率将金法郎表示的最终结果折合成的特别提款权。

  后列签署人,根据1964年7月10日在维也纳所订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22条第5项的规定,以各自国家的邮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一致同意订定下列各条,以保证邮政包裹协定的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应由各邮政供给的资料
  1.每个邮政经由国际局将下列事项通知其他邮政:
  (1)它所收取的进口陆路运费应得部分,必要时,还有陆路经转应得部分和海路应得部分(本协定第46条至第50条和第54条;最后议定书第1条至第5条);
  (2)有关以下各项所作的规定:
  (甲)包裹重量的最高限度(本协定第2条第2项);
  (乙)是否有权接受下列特种包裹:保价、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代收货价、脆弱、过大、航空、快递(本协定第4条第2项至第5项);
  (丙)经由水陆路运输的包裹最大尺寸(本协定第20条第1项和第2项);
  (丁)申报的保价额的最高限度(本协定第23条第1项第(1)款(甲)目);
  (戊)依照本协定第22条第4项的规定,不接受寄件人在交寄时所提出的几项处理意见;
  (己)依照本协定第27条的规定,对普通包裹是否办理回执业务;
  (庚)按照本协定第37条第2项的规定,有权不接受撤回和更改姓名地址的要求;
  (辛)对经转的和寄交其本国的包裹,所需报税单的张数,以及应以何国文字填写此类报税单(第106条第1项第(2)款);
  (壬)根据第106条第3项的规定,是否接受集合发递单;
  (3)有关航空包裹业务的各种资料,特别是这个邮政(本协定第20条第1项和第2项)与航空运输部门商妥后,所能接受的包裹尺寸,以及必要时,根据本协定第52条第4和第5项的规定,对国内运输应收运费的数目;
  (4)本国邮政规章准许交邮政运寄的活的动物名称表(本协定第19条第(1)款(丁)目);
  (5)国内所有各地办理包裹业务的通知,如并非所有各地均办此项业务,则提供办理业务的地名清单(本协定第3条第1项);
  (6)在其业务范围内所实行的资费(本协定第7条至第14条;最后议定书第6条);
  (7)有关海关规章和其他有用的资料,以及有关包裹进口或在其境内转运的禁止或限制事项(本协定第19条第(1)款(辛)目);
  (8)以英、阿拉伯、中、西班牙、法或俄文提供其国内有关包裹运输所适用的法令或规章的条文摘录。
  2.第1项所指的资料,如有更改,应经由同样途径及时通知各邮政。而有关上述第(1)和第(3)款的资料,应根据本协定第48条第2项、第50条第2项和第52条第6项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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