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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邮政公约(1979)

  5.除另有协议外,容积不大的函件总包,只须用坚韧的纸张包封以免内件受损,然后再用绳索捆扎并加盖火漆、铅质印志、或轻质金属或塑料的各种封志封口。用铅质印志或用轻质金属或塑料的各种封志封口的邮袋,应当使捆扎的绳索不致脱落。如总包内只装有平常函件,可以用印有寄发邮政的邮局名称并在背面涂有胶水的封条封口。除第158条规定外,对于装有少量挂号函件的套子或封套的总包,各邮政间可以互相同意也使用这种封条,在此情况下,总包封套上签条的颜色和它所印的注明事项,应该和第162条对邮袋袋牌所规定的相符。相反,对于装有保价信函的总包,不得用涂胶封签封口。
  6.函件按它的件数或体积须分装几袋的,应尽可能分类封装:
  (1)信函、明信片和第162条第1项第(2)款丙所指的报纸和定期刊物封装一起;
  (2)第162条第1项第(3)款所指的期刊和其他函件封装一起;必要时,对小包也另袋封装,袋牌上注明“Petits Paquets”(小包)字样。
  7.挂号函件或保价信函的套或袋,应装在信函内或有区别的袋内。在任何情况下,外袋必须拴上第162条第1项第(1)款所规定的红色袋牌。如果挂号函件或保价信函有几个袋时,所有各袋都应系以红色袋牌。
  8.装有封发函件总包清单的特别封套按第156条第1项处理。
  9.在任何情况下,每袋重量不可以超过30公斤。
  10.各互换局向某一邮局封发函件总包时,对它所收到其他邮政寄交这个邮局体积不大的总包(套或袋),应尽可能装在它本身的总包内,一并寄发。
  11.为运输方便起见,如果相关邮政间已有关于集装箱使用方法的特别协定,函件总包可以装入集装箱内。
  第156条 封发函件总包清单
  1.每一个函件总包都应该随附C12单式相同的封发函件总包清单一张。如总包内装有保价信函,这项清单应该装在粉红色封套内,如总包内未装保价信函,这项清单应该装在蓝色封套内,封套外面用显明字样注明“Feuille davis”(封发函件总包清单),这一封套应附在挂号函件封套或袋子的外面。假如不是挂号函件,封套应尽可能地固定在平常函件的捆把上。经邮政主管部门为此协商同意办理的各国之间,寄发互换局应由航空向寄达互换局寄送C12单式一份。各邮政可以通过特别协定商定,对仅装有平常函件或空袋的总包,可不随附封发函件总包清单。
  2.寄发局应在封发函件总包清单上把应填明的事项详细填写,并且应该注意本条款以及第157条、第158条、第160条和第168条规定:
  (1)栏首:除另有协议外,如果函件总包每天只封发一次,寄发局可以不在封发函件总包清单上编号。在其他情况下,都应该按每一寄达局编列一年一换的顺序号数。因此每一总包应分别编号。每年第一次寄发总包时,除应在封发函件总包清单上写明函件总包的号数外,并应在单上加注上年末次所发的函件总包的号数。如果总包停封,寄发邮局应在函件总包号数旁边注明“Dernieredepeche”(末次函件总包)字样。如果寄发局知道装运总包的船名,或载运总
包的航线的正式简名,也应该加以注明。
  (2)第一栏:装有平常快递或平常航空函件的,应该在相关格内打一个“×”;
  (3)第二栏:分类的邮袋数填在本栏。各邮政可以互相商定,只将拴挂红袋牌的邮袋登在封发函件总包清单上;
  (4)第三栏:挂号函件或保价信函的封套和袋子的数目登录在本栏内,栏内还应注明封发挂号函件清单(第157条)、封发保价信函VD3清单(第158条)以及AV2清单(第209条)的数目;如总包内没有保价信函的信封、封套或袋,则在此清单的“保价”栏内标注“无”字样。
  (5)第四栏:这一栏用作登记装在经转互换局邮袋内的数量不多的转寄函件总包;
  (6)第五栏:本栏内填注寄发邮政所使用的邮袋数目和向寄达邮政退回的空袋数目。本栏内如果登有不属于接收函件总包邮政的空袋,它的数目和所属邮政名称应该分别加以注明。当两个邮政同意只对挂红袋牌的邮袋(第3款)进行登记时,封发函件总包所用的邮袋数目和属于寄达邮政的空袋数目,都不应登在本栏内;另外,不封口的邮政公函和寄发局的有关互换事务的各项通知或建议,也应该在本栏内注明;
  (7)第六栏:如果不另外缮备封发挂号函件清单,可使用本栏登列挂号函件。如果各有关邮政间互相同意对挂号函件采用总登办法的,应将封入随附封发函件总包清单袋内的这类函件的件数用文字和数字注明(第157条第2项)。函件总包内未装挂号函件的,应该在本栏内注明“Neant”(无)字样。
  3.各邮政如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互相商定在封发函件总包清单上增加其他栏或按其需要修改各栏。
  4.如某一互换局没有任何函件向对方互换局寄发,而有关邮政间根据本条第2项第(1)款规定,对封发函件总包清单不编号码的,这个互换局只须在下次封发的函件总包内,附发空白封发函件总包清单一张;如果是按年编号的总包,则不附发空白封发函件总包清单。
  第157条 挂号函件的寄发
  1.除执行第2项规定以外,挂号函件的寄发应在封发函件总包清单第六栏内逐件清登。准许用与后附C13单式相同的封发挂号函件清单一张或几张来代替封发函件总包清单的第六栏,或作为封发函件总包清单的续加清单。如果寄达邮政要求使用封发挂号函件清单,寄发邮政必须照办。这项清单所编列的顺序号数应和相关函件总包的封发函件总包清单上所填的相同。如使用几张封发挂号函件清单,还应该按每一总包内的编号逐张编列号数。每一封发挂号函件清单上或在封发函件总包清单的第六栏内登列的挂号函件数目以不超过各个清单的格数为限。
  2.各邮政可以互相商定对挂号函件采用总登办法。函件的总件数登记在封发函件总包清单第三栏内。如一个总包有几个装有挂号函件的袋,除内放清单的邮袋外,每袋内均应放入封发挂号函件清单一份,并在指定地位内,用数字和文字注明该袋所装挂号函件的总件数。装有封发函件总包清单的袋内所装函件的数目注在清单上专为此用的第六栏内。
  3.各邮政可以互相商定第2项规定的办法,对于迳行按邮政公事挂号寄发的MP1国际邮政汇票,并不适用。
  4.挂号函件和第1项所指的封发挂号函件清单应装在一个封套或几个封套内,一袋或几袋内寄发,套或袋应用火漆或铅质印志妥为封固,以保障内件的安全。轻金属或塑料也可以用来封固套、袋。火漆、铅质印志或各种封志上,应该用拉丁字母显明地表明原寄局名,或用其他足以辨认相关邮局的标志。这样封发的邮袋和封套可用热粘封口的塑料袋代替。每个套内的挂号函件应按清单内所登这些函件的次序排列。在用一张或几张封发挂号函件清单时,每单应和它相关的函件捆扎在一起,并放在每扎函件的第一件的上面。用几个邮袋封装时,每袋内应该放入一份登列该袋所装函件的封发挂号函件清单。
  5.如果有关邮政间互相同意,并且挂号函件的体积许可,挂号函件可以封入装有封发函件总包清单的特别封套内。这项封套须用封志封口。
  6.在任何情况下,挂号函件不能和平常函件捆扎在一起。
  7.每袋所装的挂号函件,应尽可能不超过六百件。
  8.如果挂号函件超过一套或一袋时,另加的每套或每袋上都应该粘贴一张红色签条或拴挂一枚红色袋牌,注明内装函件的种类。
  第158条 保价信函的寄发
  1.寄发互换局应当将保价信函逐件登列在与后附VD3格式相同的封发保价信函清单内;这一清单内所应填写的各项详情,都应列入。
  2.保价信函连同随附的封发保价信函清单一份或几份,用细绳捆成一把或数把,然后用坚韧的纸张包封成专套,外面再以细绳捆扎,并在所有骑缝处用上等火漆封固,火漆上加盖寄发互换局的戳记。保价信函专套上面应注明:
“Valeursdeclarees”(保价)字样。
  3.保价信函如不包扎成专套,也可封入坚韧纸张所制的封套内,封口处加盖火漆封志。
  4.如果总包寄达国邮政并不要求将保价信函总包加盖火漆或铅质标志,保价专套或封套可以用印有总包原寄邮政名称的涂胶封签封固。寄发局日戳加盖在涂胶封签上时,应使其同时清晰显示在封签上和封皮上。
  5.由于件数或体积关系,可以将保价信函装入邮袋妥为封固,并加盖火漆封志或加轧铅志。
  6.装有保价信函的专套、封套或邮袋应当封在挂号函件的专套或邮袋内,如果没有挂号函件专套或邮袋,则封入照例封装挂号函件的专套或邮袋内。如果挂号函件装在好几个邮袋内,则装有保价信函的专套、封套或邮袋,应当封在袋口上系有内装封发函件总包清单的封套的邮袋内。
  7.内装保价信函的外袋应是完好的,如属可能,应在袋口部分加卷边,以防止不留明显痕迹地被非法开拆。
  第159条 邮政汇票的寄发
  散寄的邮政汇票应另捆一扎,装在挂号函件的套或袋内,或装入保价函件的套或袋内。对于按照代收货价邮件协定第2条第1项互换的不挂号的代收货价函件应同样办理。如函件总包内没有挂号函件或保价函件,这项汇票和不挂号的代收货价函件应装在封发函件总包清单的封套内,或和封发函件总包清单捆在一起。
  第160条 快递函件和封入水陆路总包内的航空函件的寄发
  1.装有平常快递或平常航空函件的,应该在封发函件总包清单第1栏的相关格内打一个“×”(第156条第2项第(2)款)。
  2.平常快递函件和平常航空函件应该分别捆成一扎,随附印有明显的“Expros”(快递)字样或“Paravion”(航空)字样的签条,并由互换局装在随同函件总包寄发的封发函件总包清单封套内一并寄发。
  3.如果这个清单封套应该附在挂号函件封套或袋子上时(第156条第1项),成扎的快递函件和航空函件应放在外袋内。
  4.挂号快递函件和挂号航空函件应和其他挂号函件按它的号数顺序一并捆扎,但须在封发函件总包清单第六栏或C13封发挂号函件清单的“备注”栏内逐件加注“Expres”(快递)字样或“Paravion”(航空)字样,在进行总登的情况下,所有这些挂号函件只须在封发函件总包清单的第六栏内注明“Expres”(快递)字样或“Paravion”(航空)字样。并比照按快递或径由航空传递的保价信函的书写规定,在VD3封发保价信函清单的“备注”栏内注明类似的字样。
  第161条 寄交同一收件人的印刷品的寄发
  每个装有寄交同一地址和同一收件人的专袋,在这种情况下除加注“M”字母的C28或AV8袋牌外,还应拴挂由寄件人供给的长方形地址签牌,牌上注有收件人的详细说明。地址签牌应当用坚硬的布料、硬纸板、塑料、羊皮纸或粘贴纸条的木牌制成,并带有孔眼;其尺寸不应小于90×140毫米,允许误差为2毫米。除寄达邮政表示异议外,这些邮袋可以挂号寄发。在此情况下,每一专袋应作为一件挂号函件填写在C12封发函件总包清单第六栏或在C13封发挂号函件清单内,并在“备注栏”内注以“M”字样。如果这些专袋装有应受海关检验的函件,地址签牌上必须粘贴第116条第1项所规定的C1绿色签条。
  第162条 总包的袋牌
  1.袋牌应当用坚硬的布料、硬纸板、塑料、羊皮纸或粘贴纸条的木牌制成,并带有孔眼。袋牌的式样和文字,应与后附C28格式相同。在和毗邻的外国邮局往来时,可以使用硬纸做成的袋牌,但是这类袋牌应该相当坚韧,以便能经受住总包在运输途中的必须的装卸搬运等各种不同手续。各种袋牌的颜色规定如下:
  (1)朱红色:用于装有挂号函件、保价信函和/或封发函件总包清单的袋;
  (2)白色:用于只装有下列各种平常函件的袋;
  (甲)由水陆路和航空寄发的信函和明信片;
  (乙)混合函件(信函、明信片、报纸、期刊和其他函件);
  (丙)由发行者或其代理人大量交寄并由水陆路寄发的报纸,但退还寄件人的除外;如果袋内只装有这类函件,应在白袋牌上注明“Journaux”或“Jx”(报刊)字样。对其在国内象报纸一样予以优先处理的、每周至少出版一次的大量交寄的新闻期刊,原寄邮政也可以把它们装入挂白袋牌的袋内,白袋牌上注有“Journaux”或“Jx”字样。
  (3)浅蓝色:用于专装印刷品、盲人读物、平常小包的袋以及除第(2)款丙所指的那些以外的期刊。当袋内只装有这类函件时,“Ecrits periodiques”(期刊)字样可以注在蓝色袋牌上。
  (4)绿色:用于专装退还原寄局空袋的袋。
  2.装有封发函件总包清单的函件套、袋(第156条),它所拴的袋牌上都应该一律注有很显明的“F”字样,并可注明组成函件总包的袋数。
  3.白色袋牌也可以与第1项所指的某一种颜色的签牌同时使用,签牌的尺寸是长5厘米、宽3厘米;蓝色袋牌也可以与类似的红色签牌同时使用。
  4.装有第119条所指的容易腐烂的传染性生物品的信函应封入有区别的邮袋里。每个邮袋上应拴挂一签牌,其颜色和标志应与第119条所规定的签牌的颜色和外形相似,但它的尺寸应加上为制作孔眼所需要的位置。除传染性生物品函件所特有的标志外,签牌上还应加注:“Substanceinfectieuse”(传染性生物品)和“En cas de dommage ou de fuite,avertir immediatement les autorites desante publique”(遇有破损或渗漏,立即通知卫生当局)字样。
  5.对于未随附封发函件总包清单的总包,装有快递函件的外袋应附红色“快递”签牌,或注明“快递”红色字样。
  6.各种袋牌应该用小号拉丁字母印好寄发局局名,以大号拉丁字母印好寄达局局名,并在各局名前分别加印“de”(由)及“pour”(寄交)字样。同时,应尽可能加注发运路由,如果总包利用海路发运,应注明船名。还应在袋牌孔眼的左右两边,顺着袋牌宽度的方向,用小号字母分别印上寄达局的局名。在没有直接海运事务的各国间互换函件总包时,应在袋牌上注明寄发日期和函件总包号数以及函件总包卸落的口岸。
  7.转寄局对于经转的函件总包,不得在套或袋的套签或袋牌上书写任何号码。
  8.如果函件总包应该由居间邮政所属的船只载运,而这个居间邮政并不常用这项船只运寄它本国邮件的,经担任交船载运的邮政的要求,应该在这个总包的袋牌上注明所装信函和其他函件的重量。
  第163条 函件总包的运递和试单的缮发
  1.如果函件总包是由几个邮袋组成的,这些邮袋应尽可能集合在一起,由同一邮班运递。
  2.原寄国邮政对于它所寄发的函件总包可以指定应该由某一路由运递,但所指定的路线应不致使转寄邮政因此而负担特别费用。有关发运路由的情况应登在C18清单和C28袋牌上。
  3.函件总包的原寄局可以向寄达局缮发与后附C27单式相同的试单,以便确定最有利的发运路由和总包的发运时限。这项试单应该装在总包内并和封发函件总包清单放在一起,C27字样应填在第五栏内。如果总包到达时,短少C27单式,寄达局应补填一份副份。寄达局将试单应该填注的事项填妥后,交由最快邮路(航空或水陆路)退还。
  4.两邮政间互寄的函件总包经由其他一国或几国居间转寄的如互寄事务有所变动时,原寄邮政应该通知各相关邮政。
  5.如果函件总包发运路由有所变动,应该把新邮路通知以前担任经转的邮政,并把原用邮路告知今后担任经转的邮政,以作参考。
  第164条 函件总包的交接
  1.除各邮政间另有协议外,两个有关的互换局互相交换函件总包时,应该使用与后附C18单式相同的收发邮件总包路单。这项路单应填备一式二份。第一份给接收局,第二份给递交局。接收局应在收发邮件总包路单的第二份上签收函件总包,并立即将此份经由最快路由(航空或水陆路)退回。
  2.在下列情况下,收发邮件总包路单应填备一式三份:
  (1)两个有关邮局间的函件总包,如需由运输部门转递时,第一份路单随同函件总包一起给接收局,第二份路单由运输部门签收后交给递交局,第三份由接收局签字后交运输部门留存。
  (2)如由运输部门居间运递总包,而无押运人员随同时,前两份与总包一起发递,第三份由递交局留存。第一份送由接收局留存,第二份由接收局签字后由最快邮路退给递交局。
  3.由于国内组织关系,某些邮政可以要求对函件总包和对包裹总包分别填备C18收发邮件总包路单。
  4.两个有关邮局间的函件总包,如需以海运部门居间转递的,递交互换局可以填备第四份路单,由接收互换局在签认后退还。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份与第四份路单同时随总包发递。在相关邮政对此已有协议的各国间,C18收发邮件总包路单的副份一纸,应由航空寄给接收互换局或其邮政总局。
  5.只有拴、贴红色袋牌和套签的袋和套应详细登记在C18路单上。至于其他套、袋是按邮件种类,分别总登在上述路单上,各类汇总递交。但有关邮政可以互相商定只把有红色套签、袋牌的套、袋登记在该路单上。
  6.对于由航空运输的水陆路函件总包的寄发,用与后附C18bis路单取代C18路单。
  7.总包在交接时都应该是完好的,但不可以因为它有损坏或抽窃情形而被拒收。
  8.如无C18路单,接收局应根据收到的函件,填制一式三份。两份加上C14验单一份寄给递交局。递交局检查并签字后将一份寄回。
  第165条 函件总包的查验和验单的使用
  1.任何邮局在收到函件总包时,不但要核对函件总包交接路单上所填的总包各袋的原寄地和寄达地,而且也要查验拴挂红色袋牌的邮袋的封口和封袋情况。
  2.经转邮局收到已破损的总包时,如对内装各件的完好情况有所怀疑,则应对其进行查验,并原封不动地加以套封。该邮局应把原袋牌所注各项转录在新袋牌上,加盖重封局日戳,并在日戳前面注明“Remballe a…”(在……局套封)字样。套封局应按下列第6、8和11项的规定缮备与后附C14单式相同的验单,并将其副张附在套封的总包内。
  3.寄达互换局收到总包后应立即查验该总包是否到齐和封发函件总包清单内所列各件是否无误,如有VD3清单和封发挂号函件清单的,还应该查验清单内所登的函件是否无误。证实装有保价信函的外袋、封皮、封套或内装的外部包装没有任何异常,并根据第158条规定,进行封装;对保价信函的数量进行核点,并逐个进行检验;对总包是否按其寄发顺序到达进行检查。如果发现函件总包或总包的一袋或数袋、保价信函、挂号函件、封发函件总包清单、封发保价信函清单和封发挂号函件清单有短少或其他差错时,应立即由邮局工作人员二人予以证明。他们应把封发函件总包清单或封发挂号函件清单作必要的改正,必要时,将错误的原文划掉,但应使原来的字样仍可辨认。除显属误收的外,应该以改正的事项为准。遇有短少封发函件总包清单、封发保价信函清单或封发挂号函件清单时,寄达局还应补缮一份封发函件总包清单、封发保价信函清单或封发挂号函件清单,或者把保价信函、收到的挂号函件准确地记录下来。
  4.开拆总包时,应使封扎容器的各物(铅志、火漆封志、总包封志、绳索、袋牌)尽可能连在一起,因此,绳索只应在一处剪断。
  5.某一邮局如收到误发给它的封发函件总包清单、封发保价信函清单或封发挂号函件清单时,应该经由最快邮路(航空或水陆路)把这项清单发往寄达局,或按它国内章程的规定向寄达局寄发抄张。
  6.在将总包彻底查验后,应该缮备验单一式二份,经由最快路由(航空或水陆路)发出,把发现的差错立即通知函件总包的原寄局,如系经转的,则通知转来破损总包的最后一个经转互换局。验单上应尽量明确指出差错发生在某袋、某套、某包或某件。如果总包内封装附有第155条第1项和第197条第1项分别规定的C30和AV10签条的捆把,遇有差错时,这些签条应随附验单。如有重大差错,令人估量函件有遗失或被窃时,总包的封装情况应尽可能详细地在验单上说明。
  7.接收装有保价信函的总包时,对各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立即对向递交这项函件的邮政,提出保留。发觉保价信函有缺少、损坏或其它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而涉及各有关邮政的责任时,应立即以用户电报或电报通知原寄互换局或转口邮政。此外,应当填写一份与后附VD4格式相同的记录单。记录单上应注明所发现的总包封装情况。记录单应挂号寄交寄发互换局的主管邮政总局,并立即向该互换局另寄验单一份。同时,还应当将上述记录单的副份寄给这个接收互换局的主管邮政总局,或寄给由这个总局所指定管辖这个互换局的其它任何邮政机构。
  8.如遇第6、7项所述的不正常情事,并在确实无法说明时,邮袋、封套连同绳索、袋牌、铅质或火漆封志,以及封装保价信函和挂号函件的所有内、外封皮或邮袋,甚至能从收件人那里得到的已破损函件的封皮,应自查验之日起完整无缺地保管6个星期,如原寄邮政索取该项封套或邮袋,并应寄去。
  9.当函件总包由运输部门代为运递时,填有居间邮政或寄达邮政在接收总包时所发现的差错的C18、C18bis或AV7路单,应尽可能地由承运部门或其代表加以会签。C18、C18bis或AV7路单副份(第164条规定的C18单式的第3和第4份和第200条规定的AV7和C18bis路单的第4和第5份)必须载有与承运部门意见不一致的保留意见。在用集装箱运输总包时,这些保留意见只须说明有关集装箱的现状,封闭及封志情况。
  10.互换局收到另一相关互换局寄来的保价信函时,如发觉某一件有损坏或封装不妥情况,除按照上列第7项和第8项所规定的办法办理外,仍应将该件照发,但应遵守下列规则:
  (1)如损坏轻微或仅有部分封志失落,只须把保价信函另外加盖封志,以便保护其内件。但是只有在内件很明显地并无损坏,或者在复秤后,重量也未减轻的情况下才能这样处理。留存在封皮上的封志应尽量保持其原状,必要时,应当把该件重新包封,并尽可能将原来封皮保存;必要时,将被损坏的保价信函装入邮袋重新包封,挂上签牌并予铅封。在此情况下,无需将损坏的保价信函重新加盖封志。袋牌上应注明“Lettre avec valeur declaree en-dommagee”(损坏的保价信函)字样,以及下列情况:登记号、原寄局、保价额、收件人姓名和地址、日戳戳记和把邮件装袋人员的签字。
  (2)如保价信函的状况可使内件发生短少,互换局应即径行将它开拆,核对内件。所有核对结果,应缮具VD4记录单,将记录单副份附在函件内,并将函件重行包封;
  (3)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将收到时的重量和重封后的重量,证明和书写在封皮上,并在加注的重量后面,写明“Scelle d′office a……”(在……局加盖封志)或“Remballe a……”(在……局重封)字样和加盖日戳,并由加盖封志或重封的人员签字。
  11.如有第2、3和5项所指的情况时,可以向原寄局,或在必要时,同时向上一转寄互换局发电通知,电报费归拍发电报的邮政负担。每当碰到函件总包显有被窃痕迹时,为使寄发局或转寄局能立即进行查究,应发电报通知,必要时,还应发电通知它的上一邮政继续追查。
  12.函件总包因邮运误班未到,或未到达的理由已在路单上说明的,寄达局只有在下一次邮班中仍未收到这次总包时,才缮发验单。
  13.未曾收到的函件总包经通知原寄局或上一转寄互换局以后收到时,接收局应该把已经收到的情况再缮发第二份验单经由最快的邮路(航空或水陆路)通知各相关邮局。
  14.应该查验函件总包的接收局,如果在查验后,并未由最快邮路(航空或水陆路)向原寄局或上一转寄互换局缮发验单通知任何差错或不合规定的事项,在提出反证以前,即认为这项函件总包和它内装的函件已经妥收。验单内没有指出的差错或不合规定的事项,或虽经指出,但不完全,或未依照本条规定的手续办理的,也应认为这项函件总包和它内装函件已经妥收。
  15.所有验单和附件,都应该由最快邮路(航空或水陆路)按挂号寄递。当原寄邮政要求得到第8项所指的各物品,这些物品可随同验单的副份按挂号由水陆路另外寄递,如果相关两邮政未约定经由航空邮路寄递的话。
  16.验单应装入印有显明“Bulletin de verification”(验单)字样的封套内寄发。这种封套可以事先印好,也可以盖以具有上述清晰字样的戳记。
  17.收到验单的邮局,应该在审察单内所载各节,并在必要时加注声明的事项后,尽速把验单退还原寄局。如这项验单从发出日起两个月内尚未退还原寄邮政,在提出反证以前,应该认为单内所指的差错已由接收验单的邮局正式接受。
  第166条 误寄的函件
  各类误寄的函件应利用最快邮路转运到寄达地,不得迟延。
  第167条 水陆路运输工具失事时应采取的措施
  1.海轮、火车或其他运输工具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不能继续运行,不能把邮件投交原定港口或车站时,运输人员应把总包交给距失事地点最近的邮局或最适当的邮局,以便重新发运邮件。如运输人员不能办理,得到失事消息通知的邮局应立即接过邮件,并在对邮件损坏情况进行验证以及可能时加以整理后,由最快邮路重新发往寄达局。
  2.事故发生所在国邮政应把邮件的下落用电报通知所经港口或车站所在国邮政,再由这些邮政用电报通知各有关邮政。
  3.运输工具失事后,曾交该交通工具载运邮件的原寄国邮政,应将C18收发邮件总包路单的副本寄交事故发生所在国邮政。
  4.受指定的邮局应随即把事故详情和验证结果用C14验单通知出事的总包的寄达局;并将抄件寄交相关总包的原寄局,另一份抄件寄交运输公司所属国邮政。这些文件应由最快邮路(航空或水陆路)寄发。
  第168条 空袋的退还
  1.除相关各邮政间另有协议外,所有空邮袋应在收到函件后第一次向邮袋所属国寄发函件总包时退还。除无法办到外,上述空袋应按原来邮路退回。由每次邮班寄退空邮袋的条数,除第156条第2项第(3)款所指情况外,都应该在封发函件总包清单第五栏内注明(第156条第2项第(6)款)。
  2.空邮袋的退还在指定专办这项事务的互换局之间办理。有关各邮政可以协商决定退还空袋的方法。相互间距离很远的,一般应只指定一个邮局担任接收所退还的空袋。
  3.退还的空袋应该妥为捆卷,如果有原来系拴的木质、布质、羊皮纸或其他坚固质料的袋牌,都须放在袋内。卷成捆的空袋如须经过另一互换局转退的,应拴上袋牌,注明原来发出这项邮袋的互换局局名。
  4.退还的空袋如果数量不多,可以放在装有函件的袋内;如数量太多,应该另外装袋,用各种封志封口,在相互同意的相关邮政间也可不用各种封志封口。装有空袋的袋应拴挂袋牌,袋牌上写明接受这项退袋的互换局局名并加注“Sacs 
vides”(空袋)字样。
  5.按照第161条规定,用于封发寄交同一地址和同一收件人的印刷品专袋的邮袋,应在投递相关专袋时收回并按上述规定,退还所属国邮政。
  6.如果某一邮政在监管邮袋中发现属于它的邮袋在往返运输途中所需的时间超过后尚未退还的,这个邮政有权要求按照第7项规定按价补偿。对方邮政,除非能够证明短少的邮袋已由它退还,不能拒绝这项补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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