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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邮政公约(1979)

  第136条 投交收件人亲收的挂号函件
  投交收件人亲收的挂号函件和保价信函上应显明标注“A re-mettreen main propre”(投交收件人亲收字样)或寄达国所通晓的同样意义的字样。这种标注应在书写的一面,尽可能在左上角,必要时可在寄件人姓名和地址下方。

第三篇 寄发和接收函件的手续

  第137条 加盖日戳
  1.函件的书写的一面应该由原寄局加盖日戳。这个日戳应该用拉丁字母标明加盖日戳邮局的局名和盖戳日期,并可以加注同样意义的原寄国文字。
  2.在下列情况下,不一定要加盖第1项所规定的日戳:
  (1)用邮资机所印付费印志来表示已付邮费的函件,它的原寄地名和交寄日期已经在这个付费印志上印出的;
  (2)用印刷机所印好的印志或用其他印刷方法或盖戳来表示已付邮费的函件;
  (3)按减收资费寄递的平常函件,其原寄地名已在函件上注明的。
  (4)公约第15条所列举的邮政公事函件。
  3.函件上所贴的有效邮票都应盖销。
  4.除已由各邮政规定用特制的戳记盖销外,函件上的邮票,如因原寄邮政的错误或疏漏,未用日戳盖销:
  (1)应该由发觉这一差错的邮局用墨水笔或不褪色铅笔划一粗线注销;或
  (2)通过利用日戳边,由该同一局予以注销。
  5.除按减收资费寄递的平常函件外,误寄的函件应由收到的邮局加盖日戳。这项手续,不仅固定的邮局必须办理,流动邮局也应尽可能照办。这个日戳,应盖在信函封皮的背面和明信片的正面。
  6.在船上交寄的函件,应由船上的邮政人员或负责邮政业务的船员加盖日戳。没有这些人员时,由交寄这些函件的该船停泊口岸的邮局加盖。在这种情况下,这个邮局除加盖本局日戳外,还应在函件上注明“Navire”(船),
“Paquebot”(邮船)或其他意义相类似的字样。
  7.寄达局可在每封保价信函的背面加盖其表示接收日期的戳记。
  第138条 快递函件
  快递邮件应加贴一枚浅红色的印有明显的“Expres”(快递)字样的专用标签,或加盖同一颜色和同样字样的戳记。没有这种标签或戳记时,“Expres”(快递)字样,应以大写字母用红墨水或红色铅笔清晰书写。标签、戳记或“快递”字样应放在书面的一面,尽可能在左上角,必要时在寄件人的姓名和地址下方。
  第139条 未付邮资或未付足邮资的函件
  1.原寄邮政如对未付邮费的函件代为交付或对未付足邮费的函件代为补足以便随后向寄件人收回所欠的款额,所付或代补的邮费可以下列方式表示:
  --或者采用公约第28条第1项所规定的付费方式中的一种,
  --或者采用全部资费已偿付的字样,例如“Taxe percue”(资费收讫)。
  这种字样应标注在书写的一面的右上部分,并且加盖偿付邮资或补足邮费的邮局的日戳戳记。
  2.按照第30条第2项规定,应向收件人收取第24条第1项第(8)款规定的特别资费的函件,或因无法投递而应向寄件人收取资费的函件,都应在封面上端中部加盖“T”字样(需付资费)戳记,作为应付欠资的表示。在这个戳记旁边,原寄邮政应用本国货币很清楚地注明短少邮费的数额,作为分子;然后划一横线,并在横线下面注明这一信函以水陆路寄递的起重资费的数额,作为分母。
  3.如果是改寄或退回的函件,“T”字戳记的加盖和按第2项规定用分数表示的数额的填注,应由改寄邮政或寄退邮政办理。如函件的原寄国和改寄邮政间实行减收邮费办法的,也应同样办理。在此类情况下,应按公约所规定的并在函件原寄国内实行的费率注明这个分数。
  4.函件应补付的资费由投递邮政收取。该邮政用本国国际水陆路信函的起重资费乘第2项所指的分数,来确定以本国货币补收资费的数额。除这一项资费外,再加收公约第24条第1项第(8)款的处理资费。
  5.未盖有“T”字戳记的任何函件,都应作为已付足邮费并按付足邮费的函件处理。
  6.如第2项所规定的分数,未经原寄邮政、或无法投递时未经改寄邮政在“T”字戳记旁边注明,寄达邮政有权把未付足资费的函件投送,而不收取资费。
  7.贴用失效的邮票或失效的付费印志的函件,都按未付邮费的函件办理。在这种情况下,应在这些邮票或印志四周以铅笔圈注,并在它们的旁边画一“0”号。
  第140条 付费单“甲”部分的退回、收件人免付费用函件的代垫款项的收回:
  1.收件人免付费用的函件送交收件人后,即由代寄件人垫付关税或其他税款的邮局,把付费单背面“甲”“乙”两部分应该填注的事项,用复写纸逐一填妥,并把这个单式的“甲”部分随附单据,装入封套内封妥后寄交原寄局。封套外面不必注明内装物件名称。单式的“乙”部分由函件寄达邮政保存,以便和欠款邮政结算。
  2.但是每个邮政有权通过某几个特别指定的邮局寄退注有代垫资费的付费单的“甲”部分,并要求其他邮政把付费单的“甲”部分退给它所指定的某一个邮局。
  3.付费单的“甲”部分应该寄退到哪个邮局的局名,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由原寄邮局在这个部分的正面注明。
  4.标明“Franc de taxes et de drois”(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的函件,如寄达邮政收到时没有随附付费单,应由负责代交海关查验的邮局缮备副单一份,在这个单式的“甲”、“乙”部分内注明原寄国国名,并尽可能注明函件的交寄日期。
  5.付费单如果在函件投递后遗失,也应按同样办法缮备副份。
  6.函件因任何原因退回原寄国时,相关付费单的“甲”、“乙”部分应由寄达邮政注销。
  7.原寄邮政在收到注有寄达邮政代垫资费的付费单“甲”部分时,应即把这项代付的款额折成本国货币。折合时,所用的折合率不应超过本国向对方开发邮政汇票时所订的折合率。折合后所得款额,应在付费单本身和联条上注明。指定办理收回这项垫款的邮局在收到款项后,应把联条和所有单据交给寄件人。
  第141条 改寄函件
  1.寄交已改变地址的收件人的函件,应作为由原寄地直接寄往新寄达地的函件。
  2.任何保价信函,如果其收件人已到另外一个国家,而这个国家和第一寄达国之间办理该项业务的,可以改寄。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则应将信函立即退回原寄邮政,以便交还寄件人。
  3.在第一次寄递时未付邮费或未付足邮费的函件,改寄时,应按这个函件由原寄地直接寄往新寄达地应付的资费收取欠资。
  4.已照章付足第一次寄递的邮费而在改寄前未付足续寄时应补邮费的函件,应按公约第24条第1项第(8)款和第30条第2项规定收取欠资,但这项欠资只按由原寄地直接寄到新寄达地应付的邮费和已付邮费的差额补收。此项资费上应加上处理费。经由航空改寄的函件,还应交付续寄应补的航空附加费、混合资费或第76条第3项规定的特别资费。
  5.原系寄国内的函件只有在付足新的运递邮费时,才能改寄到另一个国家。
  6.原在一国的境内免费寄递的函件改寄他国时,应按照公约第24条第1项第(8)款和第30条第1和2项规定收取欠资。该项欠资只按函件由原寄地直接寄到新寄达地所应付的邮费补收。这项资费还应加上处理费。
  7.明信片改寄时,应由改寄局在它的正面加盖日戳,其他各类函件改寄时,应该把日戳盖在封皮背面。
  8.退还寄件人补添或修改地址的平常或挂号函件,重行交寄时,不作为改寄的函件。这个函件应该作为新寄的函件处理,并另付邮费。
  9.函件在改寄或退还原寄局时(见第143条),如果应付的关税或其他税款不能注销时,应按代收货价方法向新寄达邮政收取。在这种情况下,原寄达邮政应在相关函件上随附说明小条和代收货价汇票各一张(代收货价邮件协定的R3、R6或R8单式)。如果有关邮政间不办代收货价邮件业务,上项费用可用公函通知收取。
  10.由派专人按址投递的快递函件投送无效时,改寄局应把“快递”标签或“快递”字样用两道粗横线划销。
  第142条 集合改寄的函件
  1.寄交改变地址的同一收件人的平常函件,改寄时可装入各邮政所制备与后附C6单式相同的特别封套内,这项封套上只能写有收件人的姓名和他的新地址。此外集合改寄的函件(如有足够的数量),可以使用袋子封装。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必要的详情,应在相关邮政所制备的、并一般依照C6封套相同式样印制的特别签牌上注明。
  2.这些套或袋内不得装入应由海关监管的函件和形状、体积或重量容易使封套或袋子破裂的函件。
  3.装有改寄函件的套或袋,送改寄局时不应封口,以便改寄局在必要时收取内装函件应补的邮费。如应补的邮费未经交付,改寄局可以把函件寄达时应收的邮费注明在相关函件上。改寄局在查核后,应即把封套或袋子封口,必要时在封套上或袋牌上加盖“T”字戳记,以便标明对封入这个封套或袋子内的所有函件或其中一部分函件应该收取欠费。
  4.套或袋寄到后,投递局可以把它开拆并查核封套或袋子内所装的函件,以便在必要时补收未付的邮费。对于装入封套或邮袋的所有函件,公约第24条第1项第(8)款所规定的处理费只能收取一次。
  5.寄交同一船上的船员和旅客或旅行团团员的平常函件,也可以按照本条第1到4项的规定办理。在这种情况下,集合封套上或袋子的袋牌上应写明投交这些集合封套或袋子的船只(轮船公司或旅行社等)的地址。
  第143条 无法投递的函件
  1.因任何原因无法投递的函件,寄达局应该在退还原寄邮政以前,尽可能在这个函件的正面,用法文把无法投递的原因简明标注:“inconnu”(查无此人)、“refuse”(拒收)、“envoy-age”(出外旅行)、“Parti”(人已他往)、“non reclame”(无人领取)、“decede”(人已亡故)等字样。至于明信片或卡片式的印刷品,它的无法投递原因应在书写姓名、地址一面的右半幅上注明。
  2.上项标志,应利用加盖戳记,或粘贴小条办法标明。各邮政可以把无法投递的原因附以本国译文,并可以加注其他认为有说明必要的事项。在相互同意的各邮政间,这项标志可以用一种商定的文字注明。在这种情况下,邮局或邮局人员用笔填写的无法投递原因,也可认为合格。
  3.寄达局应该把函件上原注的寄达地名划去,但应使其仍可看出,并在函件封皮正面上的原寄局局名旁边,注明“Retour”(退回)字样,并应在信函的背面或明信片的正面加盖日戳。
  4.无法投递的函件可以单独也可以扎成一捆退回原寄国互换局。如扎成一捆,则应该用签条标明“Envois non distribuables”(无法投递函件)字样,并作为寄往这个国家的函件处理。无法投递的平常函件,已详细注有退回原因的,应直接退给寄件人。
  5.按国内邮费交寄的函件,如因无法投递而须寄往国外以便退还寄件人时,应该依照第141条规定办理。无法投递的国际函件,如寄件人已迁居另一国家,也应该按同样办法办理。
  6.写明由外交和领事机构转交他人的函件,如因无人领取而由它们退还邮局的,以及寄交旅馆、公寓内或者由航空公司或海运公司转交旅客的函件,如因无法投交收件人而退回邮局的,都应作为无法投递的函件办理。在任何情况下,这些函件不应作为新交寄的函件收取邮费。
  7.无法投递的保价信函,应尽可能早退回,最迟应在公约第35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寄退。此类信函应登列在VD3清单内,并装入标有“Valeurs declarees”(保价)字样的专套、封套或邮袋内。
  第144条 函件的撤回和更改姓名地址
  1.申请撤回函件或更改函件上的姓名、地址时,寄件人应填备与后附C7单式相同的申请书。对于同一寄件人同时在同一邮局寄交同一收件人的数件函件,只须填备申请书一份。寄件人向邮局递交这个申请书时,应证明本人身份,如有的话,出示用邮身份证,如有邮局所发给的收据,也应交验,原寄国邮政应负责查核。证件验明后,就按下列办法办理:
  (1)申请书如果是交邮局转递的,如有可能应该把申请书单式随附信封或地址单的复制件,按挂号直接发往寄达局;以挂号和经由最快路由(航空或水陆路)寄递;
  (2)申请书如需用电报传递的,应送由电报局拍发电报转至寄达局。
  2.由电报传递的任何更改姓名地址的保价信函的申请,应由第一次邮班用第1项第(1)款所规定的邮寄单式,加以证实。在C7单式上端,则应很清楚地注明“Confirmation de la demande telegraphique du……”(某年某月某日电报申请的证实)字样。在收到该证张以前,寄达局只须将信函留下。但是寄达邮政可自己负责答复电报申请,无须等待邮政部门的证实。
  3.寄达局收到C7申请书或电报申请后,应把所指的函件找出,并按照申请,作必要的处理。
  4.寄达局应把它对申请撤回或更改姓名、地址所作的处理,经由航空或水陆路最快路由,用C7单式的“答复”部分,立即通知原寄局,如果申请是用电报提出时,则该项答复部分由寄达局进行填写。由原寄局通知申请人。如有下列情况,亦应按上述办法办理:
  (1)相关函件不能找出;
  (2)函件已投送收件人;
  (3)用电报传递申请的电文,由于文字不太清楚以致不能辨认所指的函件确为某件;
  (4)函件已被没收、销毁或扣留。
  如果提出电报申请的寄件人要求用电报答复时,则用电报答复原寄局,原寄局用最快的方式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5.各邮政可以通知国际局,所有关于撤回函件或更改姓名、地址的申请书,应该寄由邮政总局或它所指定的邮局转交办理。通知中应该写明指定邮局的局名。
  6.凡申请书应寄由邮政总局转交办理的,在紧急时,原寄局可以把申请书的付本直接寄给寄达局。对这种直接寄到的申请书必须引起注意,也就是说,寄达局在没有收到邮政总局转来的申请书以前,应该把相关函件留下,不予投递。
  7.引用本条第5项规定的各邮政,所有它们和寄达局在国内互相通信的邮费和电报费,一律由它们自己负担。如果寄件人用电报申请,而这个邮政发信通知不能及时到达寄达局时,必须用电报通知。
  第145条 在函件交寄国以外的另一国家申请撤回和更改姓名地址
  1.接受按照公约第33条第3项规定提出撤回或更改姓名地址申请的邮局,应查核函件寄件人的身份证明,分别把C7单式寄交函件的原寄局或寄达局。这个局应负责把寄件人的姓名地址在C7单式规定的地址内注明,以便向该寄件人通知相关申请的处理结果,或寄还撤回的函件。
  2.如果涉及撤回挂号函件或保价信函,则应由寄件人填制交寄收据,但不能随附C7单式;在C7单式上,应注明:“Vu re-cepisse de depot No…delivre le…par le bureau de…”。(验讫某局于某月某日开出的第几号收据)字样,在收据上注明:“Demande de retrait(ou de modification 
d’adresse)deposeele…au bureau de…”(某月某日在某局提出撤回函件〔或更改姓名、地址〕申请)字样,并在这一注明事项旁边加盖接受该项申请的邮局的日戳。
  3.按第1项所规定的办法提出的电报申请,应直接拍发给函件寄达局。但,如电报申请涉及挂号函件或保价信函时,还应将注有清晰的“Demande 
telegraphique deposee le…au bureaude…(某月某日在某局提出电报申请)字样的C7单式,并在可能时附上函件收据寄送函件原寄局。原寄局在核对了上述C7单式所填的各项节目后用有色铅笔在该单式上端注明“Confirmationde lademande telegraphique du…”(证实某月某日电报申请)并转送寄达局。寄达局应将相关挂号函件或保价信函保留,待收到该证明单式后再作处理。
  4.函件寄达局应把处理申请的结果通知接收申请的邮局,以便转告寄件人。但如涉及挂号函件或保价信函,这个通知应通过函件原寄局办理。申请撤回的,应将撤回的函件附在这个通知上。
  5.第144条的规定对接受申请的邮局和它的邮政主管部门因情况类同亦可适用。
  第146条 平常函件的查询
  1.查询平常函件,应该填发与后附C8单式相同的平常函件查单,并尽可能随附与原函件封面同样书写的小张薄纸。查单上所列的项目,都应详细填写清楚,最好用大写拉丁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并应尽可能用打字机填注。
  2.收到查单的邮局应该把这个单式装入信封最好用挂号,由最快邮路(航空或水陆路)直接寄给相关邮局,不必写信。收到查单的相关邮局,应按照情况在向收件人或寄件人查明所需详情后,立即把查单装入信封,最好用挂号,由最快邮路(航空或水陆路)寄退给填发查单的邮局。
  3.申请查询的事项,如果被认为是确有根据的,填发查单的邮局应该把这个单式寄交它的邮政总局以便继续追查。
  4.查询同一寄件人同时在同一邮局寄交同一收件人的数件函件,可以用一张查单。
  5.各邮政可以通知国际局,所有同这个邮政有关的查单,均应寄交它的总局或它所指定的邮局。
  6.C8平常函件查单应按第147条第12项所规定的办法退还所查函件的原寄邮政。
  7.如果要求用电报查询,应向寄达局或必要时向寄达国的邮政总局或专门指定的邮局直接拍发电报以代替C8单式,如果寄件人要求用电报通知他,则应用电报答复发电报查询的部门;如果没有提出这项要求的,答复可以邮寄。
  第147条 挂号函件和保价信函的查询
  1.查询挂号函件或保价信函,应该填发与后附C9单式相同的挂号函件查单。这个单式应该尽可能随附与原函件封面同样书写的小张薄纸。查单上所列的项目,都应详细填写清楚,最好用大写拉丁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并应尽可能用打字机填注。查询按总登办法互换的挂号函件时,总包号码和寄发日期应该在C9查单上列出。
  2.如果所查的函件是代收货价邮件,应按照情况在查单上另附代收货价邮件协定所规定的R3、R6或R8汇票副份一张或付款单一张。
  3.查询由同一寄件人同时在同一邮局并发由同一邮路寄交同一收件人的数件函件,可以用一张查单。
  4.查单填妥发寄节目后,应按寄发函件时所经过的同一路线挨局传递。寄发时应装入信封并封口,由最快邮路(航空或水陆路)寄递,但不必写信。但是,寄达邮政可要求把所有查单用挂号转递。
  5.各邮政可以通知国际局,凡与该邮政有关的查单,应在填妥发寄节目后,寄交它的邮政总局或它所指定的邮局。
  6.如经原寄邮政或寄达邮政要求,查单应由原寄局直接寄交寄达局。
  7.在收到查单后,寄达局或寄达国邮政总局或它所指定的邮局如能提供所查函件的最后下落,应详细填入查单第三栏内。如系投递延误正待处理或已退回原寄地时,应在C9单式上简要注明原因。
  8.任何邮政,如果既不能证明已将所查函件投交收件人,又不能证明已正常转发其他邮政时,应立即作必要的追查,并应在C9单式的第四栏内签注它关于责任问题的意见。
  9.查单按第7项和第8项的规定填妥后,由最快的邮路(航空或水陆路)寄退给查单最后所指定的地址。如果没有该项指定地址,则应寄退给填发查单的邮局。
  10.把C9单式转送给下一邮政的居间邮政,应该用与后附C9bis式样相同的单式通知原寄邮政。
  11.如查单在2个月内尚未退回时,可以向寄达国的邮政总局缮发填妥寄发节目的C9查单副份。查单副份上,应显明标注“Dup-licata”(副份)字样和原查单的寄发日期。
  12.在任何情况下,C9查单及其附件,其中包括随附符合C32的收件人提出的证明所查函件并未收到的声明书,都应在最短时期内寄还所查函件的原寄邮政;寄还期限,从原查询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5个月。
  13.以上规定,对于函件总包的被窃、遗失或其他类似情况而须由各邮政间互换公函详细查询的,并不适用。
  14.如果要求用电报查询,应向寄达局或必要时向寄达国的邮政总局或专门指定的邮局直接拍发电报以代替C9查单。如果寄件人要求用电报通知他,则应用电报答复发电报查询的部门,没有提出这项要求的,答复可以邮寄。如果电报查询不能确定相关函件的下落,在审定补偿金之前,仍应使用C9单式以通信方式再次查询。
  第148条 关于在另一国家交寄函件的查询
  1.如有公约第42条第3项所指的情况,所有关于查询事项的C8和C9查单应该寄交函件的原寄局,除非有关邮政要求将这些单式寄送邮政总局或指定的邮局。应填制交寄函件的收据,但不能附在C9单式上;在C9单式上应注明:
“Vu recepisse de depotNo….delivre le….par le bureau de….”(验讫某局某月某日开出的第几号收据)字样。
  2.查单应在公约第107条第1项所规定的期限内寄到原寄邮政。
  第149条 被抽窃或损毁的保价信函的投递
  1.遇有公约第53条第1项第(1)、(2)款所列情况,投递局应缮写作为反证的VD4记录单并尽可能由收件人会签。记录单副份交收件人,或者在收件人拒收函件或改寄的情况下,则附在信函一起。另一副份由缮具记录单的邮政保存。
  2.根据第165条第10项第(2)款规定缮具并与信函附在一起的VD4记录单副份,在投递时,按照寄达国国内规章处理;信函被拒收时,则副份仍应与信函附在一起。
  3.如国内规章有此规定时,遇有收件人拒绝会签VD4记录单的情况,应按本条第1项规定将处理的信函退还寄件人。

第四篇 函件总包的互换

  第150条 函件的互换
  各邮政间可以按业务的需要和常规互换函件总包或散寄函件,经由一个邮政或几个邮政居间转运。
  第151条 函件总包的互换
  1.如果转寄邮政认为散寄函件数量过多或过重,影响它的工作,因而要求改为直封总包时,原寄邮政必须照办。散寄函件的平均重量按每个总包或每天(当每天作若干次寄发时)计算,超过5公斤的则作为足以影响工作。
  2.函件总包互换办法,由各有关邮政互相协商规定。
  3.函件总包须经各邮政居间转运的,应及时预先通知各相关邮政。
  4.遇有数量特大的非挂号函件应发寄达国时,而在正常情况下,寄交该国的函件是按散寄经转办法发运的,各有关邮政可以互相商定由原寄国向寄达国直封总包而无需随附封发函件总包清单。
  5.原寄国邮政应用第174条第1项所规定的C16验单,把第4项所指的特别总包的寄发情况通知各有关邮政。该项C16验单应由原寄国邮政交由最快邮路(航空或水陆路)直接寄交各该邮政。
  第152条 经由不参加运输工作的国家的邮件陆路转运
  如某一邮政准备利用它的一个运输机构穿过另一国家的国境经转邮件,而后者并不参加运输工作,则应根据公约第3条规定就此向被通过的国家的邮政提出申请;如果后者要求,该邮政还应向它提供这样发运的邮件的详细情况。
  第153条 保价信函的发运路由和方法
  1.根据收到的有关邮政的VD1表,每个邮政决定其运寄保价信函所采用的路线。
  2.毗邻各国间,或办有直接海运或航空事务的各国间运寄的保价信函,由有关的双方邮政一致同意指定的互换局办理。
  3.被一个或几个居间邮政分隔开来的国家间互寄保价信函,应当采用最直接的邮路。但如直接寄递的方式不能在全程得到责任上的保证,各有关邮政也可以互相商定用散寄方法,绕道发运。
  4.根据业务需要和除第151条第1项规定外,保价信函可在函件总包内或用散寄方法向第一转寄邮政寄发,但以这个邮政能够按VD1表上所列的办法转运为限。
  5.原寄邮政和寄达邮政可以互相商定,将互寄的保价信函装入封固总包内,经由加入或未加入保价信函业务的某一个或几个居间国家的邮政转运,但须预先通知转寄邮政主管部门。
  第154条 散寄函件的经转
  1.散寄函件应该严格限制,只能根据第151条第1项规定在其数量不足以向寄达国直封总包时,才可散寄居间邮政经转。寄发邮政应向各居间邮政查询其散寄邮件是否按其希望的寄发路由寄递。
  2.除另有协议外,在船上交寄的函件,凡没有装入公约第66条所指的封固专袋的,不论已否在船上加盖日戳,都应由船上人员直接散交该船停泊口岸的邮局。
  3.如数量和封装条件合适,散寄另一邮政经转的函件,应按寄达国分别捆扎,并把每个国家的国名写在每捆的签条上。
  第155条 函件总包的封发
  1.可以捆扎的平常函件,按形状大小分类(标准化函件和其他函件),并按种类分别捆扎:信函和明信片扎在一起,第162条第1项第(2)款丙所指的报纸和定期刊物应该与其他函件分扎。每扎附以与后附C30格式相同的签条,注明内装函件的寄达局或改寄局局名。可以捆在一起的函件,应按书写地址的一面排列。付足邮费的函件和未付邮费或未付足邮费的函件要分别捆扎;未付邮费或未付足邮费的各扎函件,所系的签条上应加盖“T”字(欠资)戳记。未付邮费或未付足邮费的函件捆把应封在装有封发函件总包清单的邮袋内。捆扎后的标准化函件的捆把厚度限为150毫米。非标准化函件的捆把重量不得超过5公斤。
  2.信函有开拆、破裂或损坏的痕迹时,应由发现的邮局把这一情况在相关信函上注明并加盖日戳。此外,为确保内件安全,函件最好用透明的封套或用新封皮加封,并将原信封上所有的字样抄写在新封皮上。
  3.函件总包包括专装空邮袋的总包在内,均应装入邮袋,邮袋的数量应该减少到最低限度。为保护内件,这些邮袋应是完好的,并要妥为封固,最好铅封并拴上袋牌,也可以用轻金属或塑料封口,只要封口不能毫无损迹地被非法开拆。但在对此相互同意的邮政之间关系中,仅装有不挂号的其他函件和空邮袋的邮袋,可以不用铅质印志封口。装有非挂号的信函和明信片或其他函件,如果是通过直接业务装入铅封的集装箱运输的,或由发运国为寄达国装入这样的集装箱发运的,亦可不用铅质封志封口。如果使用绳索捆扎袋口,应该在打结以前在袋颈上环绕二周,并使绳索的一头由绳圈下面穿过。各种封志应以清晰的拉丁字母印出原寄局局名或足以表明原寄局的标志。
  4.邮袋上应用拉丁字母清晰标明原寄局局名或原寄国国名并且加注“Postes”(邮政)或意义相同的字样,以便表明是函件总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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