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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邮政公约(1979)

  3.小包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按第1项所规定的手续办理。
  4.印刷品或内装血清、疫苗、容易腐烂的生物品、放射性物品和供应困难的急需药品的函件,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因没有粘贴C1签条而退回原寄局。
  5.函件内容应在报税单内详细填写,不可笼统说明。
  6.各邮政对涉及报税单的问题虽然不负任何责任,但应尽可能使寄件人了解如何正确填写C1签条或报税单的方法。
  第117条 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的函件
  1.收件人免付费用的函件,应明显标注“Franc de taxes et de droits”(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写样,或以原寄国文字含有同一意义的字样注明。这种函件贴上印有明显的“Franc de taxes et de droits”(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字样的黄色标签。标注和标签应贴在书写一面,尽可能左上角,在必要时,可贴在寄件人姓名和地址下方。
  2.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的各类函件应该附有与后附C3/CP4单式相同的付费单一张。这个单式用黄色纸张印制。函件的寄件人和寄发局(关于邮政业务说明部分)应该把付费单的“甲”和“乙”两部分正面右边的空白处填写好。寄件人可用复写纸填写。填写的内容应当列明公约第40条第2项所规定的保证事项。填妥的付费单应该和函件紧捆在一起。
  3.如寄件人在函件交寄后申请按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办法投递时,应按下列办法办理:
  (1)如果这项申请须由邮局转出,原寄局应写一份通知书寄交寄达局。这份通知书,在贴足应付资费的邮票后随附填妥的付费单,按挂号或经最快路由(航空或水陆路)寄交寄达局。寄达局应把第1项所指的标签粘贴在函件上。
  (2)如果申请须由电报转出,原寄局应把这项申请和函件交寄的相关说明,用电报通知寄达局。付费单由寄达局代为缮写。

第二章 关于函件封装的规定

  第118条 封装要求、封皮
  1.函件应坚固地封装并使其他函件不致插入。包装应与内件形状、性质和运输条件相适应。如函件内装有可能伤害工作人员、污染或损坏其它函件或邮政设备的物品,其封装要求应足以保证不损及工作人员的健康和避免一切危险。
  2.函件内装有玻璃制品或其他脆弱物品、流质、脂肪质物品、着色或不着色的干粉,以及公约第36条第4项第(3)款(乙)所指的活的蜜蜂、水蛭、蚕种或寄生虫类,应按照下列办法封装:
  (1)玻璃制的物品或其他脆弱物品,应用金属、木质、坚固的塑料或结实的纸板箱匣封装,箱匣内填以纸张,刨花或其他任何合适的防护物料,以防在运输途中物品本身相互磨擦碰撞或物品和箱匣内的各面磨擦碰撞;
  (2)流质和易于液化的物品,应装入完全密封的容器内。每个容器应封入特制的金属、木料、坚固的塑料或质地结实的瓦楞纸板箱匣内,并填入足够数量的木屑、棉花或其他任何合适的防护物料,以能在容器破碎时把流质吸收。箱匣的盖子应予扣紧,使之不易脱开;
  (3)不易液化的脂肪质物品,诸如药膏、软皂、树脂之类以及蚕种等在运输中困难较少的,也须先用箱匣、布袋或塑料袋等封装,再套以木质、金属或任何其他足够坚固的材料所制成的箱匣,以防内件散漏;
  (4)着色干粉,如靛青等,须先装入完全密封的金属匣内,再套以木质、坚固的塑料或质地结实的瓦楞纸板的箱匣,两层箱匣间填以木屑或其他各种合适的吸水性和防护性物料。
  (5)不着色的干粉应先放进金属、木质、坚固的塑料或纸板的容器里(如箱匣、袋子);再封入用上述某种材料制作的箱匣内。
  (6)活蜜蜂、水蛭或寄生虫应装在足以免除一切危险的箱匣内。
  3.木料或金属等类的整件物品,按商业习惯不须包装的,可不加包装。在这种情况下,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应写在物品本件上。
  第119条 容易腐烂的传染性生物品的封装要求
  1.传染性的或人们有理由怀疑对人和动物有传染性的容易腐烂的生物品均应被称为“Substances infectieuses”(传染性物质)。装有此类物质的信函均应遵循下列各项专门有关封装的规则。
  2.传染性物质的寄件人应确保函件封装好,使之到寄达地时仍保持完好状态,并在运输过程中对人或动物不呈现任何危险。封装物品由下列主要构件组成:
  (1)第一层密封容器;
  (2)第二层密封包装;
  (3)第一层容器和第二层包装之间应放上一种吸收流质的材料。如果几个第一层容器放在一个第二层包装里,则应把它们逐个包封好,以避免容器之间发生任何接触。有吸收性能的材料,比如棉絮,应对全部内件来说放有足够的量,还可以加进一种在运输途中不挥发的,实际上对人无毒害的非吸湿性物质;
  (4)一种足够结实的外部包装,以适应符合国际有关机构规章所规定的抗力测验。
  3.如果特殊物品,诸如整个器官,可能要求特别包装,大部分传染性物质可以并应该按下列须知予以包装:
  (1)在环境温度或高温下运送的物品,第一层容器可以是玻璃的、金属的或塑料的。为了保障密封,应采取有效的手段,如加热封固、包口瓶塞或金属瓶盖。如果用螺丝口瓶塞,则应用粘胶带固。
  (2)在运输中冷冻或冷藏的物品(湿冰、“冷冻器”、干冰)则不应该使用螺丝口瓶塞封闭的内层容器。湿冰或干冰(固体二氧化碳)应置于第二层包装外边。应设有内部支柱,以便在湿冰或干冰溶化时,外部包装物仍保持在原位不动。如果使用湿水,包装应是密封的,如使用干冰,外部包装应能使二氧化碳排出。
  4.外层箱匣以及外部包装,如有必要,在写被正式批准的寄发实验室和寄达实验室地址一边,应粘贴规格化的签条一枚,呈菱形10×10厘米或5×5厘米,白底黑字,上半部为传染性物品的标志,下半部为“Substance infectieuse En cas de dommageou de fuite,avertir immediatement les autorites de santepublique”(传染性物质,如遇损坏或渗漏,立即通知卫生当局)。该签条如下:
  第120条 容易腐烂的非传染性的生物品的封装要求
  装有非传染性的容易腐烂的生物品的信函应遵循下列专门的封装规则:不带有活的致病微生物和活的致病病毒的容易腐烂生物品应封装在不渗水的内层容器内,外加一个外层保护性容器,并在内层容器或内、外层容器之间,置放一种吸湿性的物质;这种物质应有足够的数量,以便在破损时把在内层容器中存在或可能形成的流质全部吸收。此外,内层及外层容器的内部应包装好,以避免任何移位。一些特殊的措施,诸如冷藏干燥和冰冻封装,应被采用来保存对高温敏感的物品。
  鉴于航空运输产生气压变化,如用密封瓶或瓶口封严的瓶子封装物品,则要求这些容器足够结实以抗压力的变化。外层容器以及邮件的外部包装应在书写寄发实验室和寄达实验室地址的一边,粘贴一张紫色的印有如下说明和标志的签条:
  第121条 放射性物品的封装要求
  1.装有放射性物品的函件,如内件和封装符合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某几类函件所作特别豁免的规定,并事先得到原寄国主管机关准许,可以由邮政寄递。
  2.装有放射性物品的函件,应由寄件人粘贴白色特别标签,注明“Matieres radioactives”(放射性物品)。在向原寄地寄退封皮时,应自动将这个标签划销。此外,在这类函件上,除应写明寄件人的姓名地址外,还应很明显地注明如无法投递时要求退回的字样。
  3.寄件人应在内层封皮的封面上注明他的姓名、地址和函件的内容。
  4.各邮政可以指定专门收寄装有放射性物品的函件的邮局。
  第122条 封装和内件的查验
  1.印刷品和盲人读物,其封装应使它们的内件得到足够的保护,又便利于进行迅速的查验。它们应用纸卷封,或卷在圆筒上,或夹在硬纸板内,或装入不封口的封套或套子内,或装入不加封志,其封口容易打开和重封而又不致损毁内件的封套或套子内,或用易于解开的细绳捆扎。原寄邮政应确定该项函件的封口是否便利于对内件进行迅速的查验。包括书籍、小册子在内的印刷品可用封固和透明的原始包装物品封装。各相关邮政可要求寄件人和收件人为内件的查验提供方便,或者打开它们指定的某几个邮件,或者用另一种令人满意的方式查验。
  2.各邮政可准予用户封口交寄大宗印刷品并应其要求发给许可证。
  这类封口函件应根据情况或用寄达国所熟悉的语言,尽可能在书写一面的左上角,必要时可在寄件人姓名和地址下面,十分清晰地加注“印刷品”(Imprime)或“减收资费的印刷品”(Imprime a taxe reduite)字样,以及相应的许可证号码,方可按印刷品计费。这些字样表示内件已按正式手续查验。
  3.根据第2项规定交寄的大宗印刷品可以不按第1项规定,而用封固和透明或不透明塑料材料包装。收件人的地址按函件最大尺寸的方向粘贴。寄件人姓名地址和第189条规定的付费印志放在塑料薄膜、清晰易读的透明窗下面。包装时,应在书写一面留出相当宽的部分,以便用手写、用签条及其他办法作业务标注,无法投递的原因,或在必要时标注收件人的新地址;地址一边的包装部分应相当宽以便当纸用来书写等。用塑料材料包装的函件也可用在一张自动粘贴的签条上盖邮资机印志的办法或在同一包装上用一种不可磨灭方式偿付邮资。
  4.小包封口没有任何特殊要求。但这类函件可以打开查验内件。然而,对于与第2项有关印刷品规定的条件相类似的情况,原寄邮政可把这种小包的封口权力限于大宗交寄。依照一般规定封装的容易腐烂的物品,用透明材料包装使内容便于查验的货物,在严密封装后准予交寄。由制造厂封固的或由原寄国检验机关印封的工业产品和植物,也可收寄。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邮政可以要求寄件人或收件人将指定的某几件打开,或用其他适当方式来查验内装物品。
  第123条 用透明窗信封装寄的函件
  1.用透明窗信封装寄的函件,应符合下列条件,才可收寄:
  (1)透明窗须在信封的正面,即不带封口口盖的一面;
  (2)透明窗的做法和所用的材料,应使姓名、地址透过该窗能清晰可见;
  (3)透明窗必须是长方形的,其长的一边应和信封长的一边平行,使收件人姓名地址顺着这个方向透出,并使其不致妨碍加盖日戳;
  (4)透明窗的四边必须妥善地贴在信封开窗口的四边内。为此,信封的侧边和底边与透明窗的侧边和底边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地位;
  (5)透明窗内应仅显示收件人的姓名地址,或者至少应将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和其他可能透视的字样明显地区分开来;
  (6)函件的内件应合适地折叠,使其在信封内有所移动时,收件人的姓名地址仍能完全通过透明窗清晰地显示出来。
  2.信封完全透明的函件(即使已贴有地址签条),信封的透明窗已开口的函件,和信封开有一个以上透明窗的函件,均不收寄。
  3.用透明窗信封装寄的函件,符合公约第20条第1项第(1)款(乙)所列条件的,均视为标准函件。

第三章 适用于每类函件的特别规定

  第124条 信函
  除应遵守有关标准化函件的条款和函件封装的规定外,对于信函的式样和封口没有任何规定。但是用信封装寄的信函应为长方形,以避免在处理过程中产生困难。装有坚硬的但形状不规则的邮政明信片的信函也应用长方形封套封装。信封的书写一面应留有必要的地位,以备书写姓名地址、粘贴邮票和注明邮政业务标志或粘贴邮政业务标签之用。
  第125条 明信片
  1.明信片应是长方形的,并应用硬纸或相当坚韧的纸张制成,以避免阻碍函件的处理。它们不应有突出的或凸凹的部分。
  2.明信片正面上端,应用法文注明“Carte postale”(邮政明信片)字样或用另一种文字含有同一意义的字样注明。美术明信片不限定使用上述字样。
  3.明信片不可以用带状低条捆封或装入封套内寄发。
  4.明信片应至少留出正面的右半幅作为书写收件人姓名、地址,粘贴邮票和填注邮政业务标志或粘贴邮政业务签条的地方;寄件人使用正面的左半幅和全部背面,但应该遵守本条第5项的规定。
  5.明信片上不许可附寄货样或类似的物品,也不准饰以小布片、刺绣、金箔或类似的材料。这类明信片只能在封固的封套里寄递。但是可以粘贴用纸或其他极薄的材料制成的图案、照片、各种印花、各种小条和剪下来的东西以及地址签条或折叠的纸张。但所贴的东西不可以变更明信片的性质并须完全贴在片上。除地址签条或小条可占用明信片正面的全部外,上述其余各物只能贴在明信片的背面或正面左半幅。
  6.明信片不依照对这类函件所规定的条款办理的,作为信函处理,但是误把邮票贴在背面的明信片不在此列。在任何情况下,这种明信片都不按第113条第4项规定处理,而应作为未付邮费处理。
  第126条 印刷品
  1.在纸张、纸版或印刷上常用的其他材料上,用机械或照相方法使用印版、镂空印板或底片来印制许多份数内容相同的复制品,可以作为印刷品寄递。至于该件是否印在被许可的材料上,以及是否使用了被许可的印刷方式,由原寄邮政判断决定。对于在国内不能按印刷品收寄的函件,该邮政也可不按印刷品资费收寄。
  2.原寄邮政有权按印刷品资费收寄下列函件:
  (1)学校学生间互寄的信函和明信片,但这些函件应由有关学校的校长居间寄递;
  (2)学校寄发给学生的函授讲义、学生作业的原文或虽经修改但未加注任何与作业无关的批语的作业;
  (3)著作手稿或新闻稿件;
  (4)手抄的总乐谱;
  (5)照相复制品;
  (6)用电子计算机打印机打印的物品。
  3.第2项所指的函件,在式样和封装方面,也应符合第122条。
  4.印刷品应尽可能在书写一面左上角,或必要时在寄件人姓名和地址下方,用显著的字样,并按照情况注明“(Imprime”(印刷品)或“Imprime a taxe reduite”(减收资费的印刷品)或注上寄达国所懂得的一种语文中具有同一意义的这种字样。
  5.不能作为印刷品寄递的:
  (1)不论用哪种型式的打字机打出的文件;
  (2)用复写方法复印的抄件,手写或任何型式的打字机打出的抄件;
  (3)用活字戳或呆字戳所印的文件;
  (4)印有复制图文,但印刷部分显然不占其主要部分的单册簿本;
  (5)影片和已录音或录像物品;
  (6)凿孔纸带,以及凿有足以构成一定含义的点、线、或符号的、供机械装置处理用卡片。
  6.用被许可的方式印出的数件复制品,可以集中装入同一印刷品函件里寄递,但这些复制品上不应写不同的收件人和寄件人的姓名和地址。
  7.印有“Carte posteale”(邮政明信片)名称或用任何一种文字印有与此名称相同字样的卡片,只要它们符合对印刷品的一般要求,可按印刷品类资费收寄;不具备这些条件的,应按明信片处理,或者按情况引用第125条第6项规定,当作信函处理。
  第127条 印刷品上准许加注的事项和附寄的物品
  1.印刷品上,可以用任何方法加注:
  (1)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至于他们的身份、职业和企业名称注明或不注明都可以;
  (2)函件的寄发地点和日期;
  (3)顺序编号或登记号数。
  2.除这些注明外,准许:
  (1)删去印件上的某些字句或某些部分,或对它们作些记号,或在下边划线;
  (2)校正印刷上的错误。
  3.第1项和第2项所指的加注和修改,应与印件内容有直接关系,并不应具有能构成暗语的性质。
  4.另外,也可注明或加注:
  (1)各项著作、书籍、小册子、报纸、雕版图画和总乐谱的定单、预约单或报价单内,可标明或添注著作名称和所定或所售份数、价格和关于价格计算的说明、付款办法、版别、著作者和出版者的姓名、目录编号和“简装”,“硬面装订”或“精装”等字样;
  (2)图书馆借书单内,可以标明或添注书名、借阅或所寄的册数、作者和出版者的姓名、目录编号、借阅天数、本书借阅人的姓名;
  (3)印制的画片、名片、祝贺片或慰唁片内,可以标明或添注礼节方面的习惯用语,但以五个字或五个缩写字为限;
  (4)印制的文学和美术作品上,可以标明或添注纯粹表示敬意的常用题词;
  (5)从报纸或定期刊物所剪下的文件上,可标明或添注相关报刊的名称、日期、期数和出版地点;
  (6)校对印件上可标明或添注关于校对、形式和印刷方面的变更和增加事项,以及“准予付印”、“已经校对,准予付印”或其他类似的字样。印件上位置不够时,可以用另外一张纸书写增加事项;
  (7)更改地址通知单上,可填写新、旧地址和更改日期。
  5.印刷品内也可以附寄下列物品:
  (1)各种印刷品内,可以附寄印有寄件人或他在第一件函件交寄国的代理人的地址的卡片、信封或小条;这些卡片、信封或小条,可以预先粘贴第一件函件的寄达国邮票,以作寄退之用;
  (2)印制的文学或美术作品内,可以附寄露封的只限于写有必要说明的相关发票,以及该发票的付份、付款单式或函件寄达国的国际或国内汇票的单式。经各有关邮政的协议,在这些单式上也可用任何一种形式注明存款或付款数目,以及收款人邮政活期帐户的名称、帐号,或收款人的地址;
  (3)刊载时装的报纸,可以附寄裁剪的样本,这个样本,根据所寄报纸上的说明,应构成这份报纸的一部分。
  第128条 卡片式的印刷品
  1.具有邮政明信片的式样、坚韧度和尺寸的印刷品可以散寄。
  2.卡片形式的印刷品,包括享受减收邮费的画片在内,至少应该留出正面的右半幅,以便书写收件人姓名地址、粘贴邮票、填注业务标志和粘贴业务标签。
  3.不具备第1、2项规定条件的卡片式印刷品,应作为信函处理,但是误把邮票贴在背面的卡片式印刷品不在此列。在任何情况下,这种印刷品,都不按第113条第4项的规定办理,而应作为未付邮费处理。
  第129条 盲人读物
  使用盲文字体露封交寄的信函和盲人所用的凸凹字版,可以作为盲人读物寄递。专供盲人用的录音带、片和特种纸张,如果是发自或寄交政府认可的盲人学校,也可以按盲人读物寄递。
  第130条 小包
  1.应该在小包的书写一面,尽可能在左上角,必要时在邮件外部必须标注的寄件人姓名和地址下面,很清晰地标注“PetitPaquet”(小包)字样或寄达国通晓的文字含有同一意义的字样。
  2.小包内可以装入露封的而且只限于写有必要说明的发票一张。小包的外面或里面都可以注明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和商业交易上习惯使用的术语、厂标或商标、寄件人和收件人间来往文件的文号和日期、关于制造人和售货人或收件人的简要说明、顺序编号或登记号数、价目和关于计算价目的必要说明、重量、尺寸、体积和待售数量以及足以辨别货物产地和质料的注解。上述各项如果在小包里面注明,可以写在物品的本身或特备的纸条上。
  3.没有现时和私人通信性质的各种文件,只要是小包的同一寄件人寄给小包的同一收件人的,均可夹寄。所夹寄的文件是否符合条件,由原寄邮政断定。小包内也可以夹寄唱片、已录音或未录音的或者已录象或未录象的带、丝、供机械装置处理用卡片、磁带、或诸如QSL无线电话联络卡片之类的类似资料。

第二篇 挂号函件和保价信函

第一章 挂号函件

  第131条 挂号函件
  1.挂号函件应清楚显明地标注“Recommande”(挂号)字样,必要时,附注原寄国文字含有同一意义的字样。
  2.挂号函件的形式、封装和书写地址的办法,除以下的例外规定外,没有任何特别规定。
  3.函件上的姓名、地址用铅笔或用缩写方法写成的,都不可以作为挂号交寄。但是除了用透明窗信封以外,函件上的姓名、地址可以用不褪色铅笔书写。
  4.挂号函件应完好地贴有与后附C4单式相同的标签。
  5.对那些不能制作印有那些标注的符合此单式的标签的邮政,它们可用与C4标签尺寸相同的只印有字母“R”的带边框签条来标明挂号函件。与上述签条相符的其他标志应用任何一种方法清晰、明了和难以磨灭地补注在签条上。对于目前按国内章程不采用C4标签的各邮政,可以暂缓执行此项措施,并可使用一种能清楚地复印C4签条标注的戳记来标明挂号函件。
  6.这种签条戳记和“Recommande”(挂号)字样应尽可能粘贴在书写的一面的左上角,必要时,在寄件人姓名和地址的下方,或者如果是卡片形式的函件,则贴在地址的上方,以免影响地址等的清晰度。对于公约第24条第1项第16款第3栏(甲)所规定的专用挂号邮袋,C4签条应完好地粘贴在寄件人提供的地址签条上。
  7.在国内业务上已经采用机械方法收寄挂号函件的各邮政,可以在这些函件封皮书写地址的一面直接印上上述签条上有的相同的标志,或者如有必要,在同一地方粘贴带有同样的标志的机器打印的小条,来代替C4签条。
  8.在原寄邮政的同意下,用户可对其挂号函件使用在原粘贴C4标签的位置上预先印有这种标签图样的信封,其图样大小不得小于C4标签的尺寸。在需要时,顺序编号可用任何一种方法在图样上注明。只要是清晰、明了和难以磨灭的,同样也可在地址签条上复印上C4签条,或者直接复印在用透明窗信封发寄的函件内件上,但只要这个签条的复制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透明窗的左端。
  9.在挂号函件封皮的正面上,经转邮政不得编列任何号码。
  10.挂号函件封口所使用的胶粘带上应有寄件人的姓名、标记、印章或签字。

第二章 保价信函

  第132条 保价信函的封装
  1.保价信函应具备下列条件,才可寄发:
  (1)保价信函应由寄件人同一的专用标记的火漆印志、铅志或其它有效的封志封固;
  (2)信封或封皮必须牢固,而且能使封口完全粘住或根据情况用封志固定。信封应用整张的纸张制成、禁止使用完全透明的或有透明窗的信封和封皮;
  (3)信函的封装应当做到如不明显地损坏信封、封皮或封志就不能抽窃内件;
  (4)封志、表示资费的邮票和有关邮政公事及其它公事的标签,应当间隔粘贴,留有空隙,不使之掩盖信封或封皮上的损坏痕迹。这些邮票和标签不应对折粘贴在信封或封皮的两面盖着边缘。除有关邮政公事或根据原寄国国内法令规定的其他公事标签外,在保价信函上禁止粘贴其它标签;
  (5)如果保价信函用细绳捆扎,并按第(1)款所规定的形式封固,就不必再在绳子上加盖封志。
  2.箱匣形状的保价信函应具备下列附加条件:
  (1)用足够坚硬的木料、金属或塑料制成;
  (2)木匣各面的木板至少厚八毫米;
  (3)箱匣的上面和下面,必须粘贴白纸,以便书写收件人姓名地址、保价额和加盖邮局戳记。这项箱匣应在其四侧按第1项第(1)款指定的形式封固;如果有必要为保证安全无损,这箱匣须用坚实无结的细绳周围纵横捆扎,绳的两端系在一起,用火漆粘固,盖上寄件人的戳记或统一的专用标记。
  3.另外,下列规定也适用:
  (1)所付资费可用全部资费已付讫的标注,例如“TaxePercue”(资费收讫)表示。这项注明的位置应在信函上书写姓名地址一面的右上角,并加盖原寄局日戳;
  (2)信函上的姓名地址不是全名写出,或用铅笔书写,或有涂改或添加的,不予收寄。如果发现误收,必须退回原寄局。
  第133条 保价信函、保价额的申报
  1.保价额应由寄件人或其代理人按原寄国货币用拉丁字母全文书写和阿拉伯数字一并在保价信函上所书地址的上边注明,这项注明即使签署证明,也不可以涂改或添加。写注保价额,不能使用铅笔或变色铅笔。
  2.保价额应该由寄件人或原寄局折成金法郎。折成的数额应以数字注明在以原寄国货币表示的保价额旁边或下边,在折合时如法郎以下有畸零数、应进成整数,在金法郎的款数下,应当用彩色铅笔划一条粗横线。但对使用同一货币的两国间直接互换的保价信函,不必进行折合。
  3.如由于某种情况或由有关人员报告,而查得捏报保价额高于保价信函内件的实际价值时,应尽快将这一情况通知原寄邮政,必要时,随附相关调查证件。如保价信函尚未投交收件人,原寄邮政可以要求将此信退回给他。
  第134条 保价信函、原寄局的任务
  1.原寄局对认为可以接收的保价信函,应即办理下列各项手续:
  (1)信函上要贴有与后附的VD2格式相同的粉红色标签,标签上应以拉丁字母注有“V”字样、原寄局局名和信函的编号。在信函上,以克数注明准确重量。VD2签条以及重量标注应放在书写的一面,尽可能在左上角,必要时,在寄件人姓名和地址下方。但是,各邮政可用一枚公约实施细则第131条第4项所规定的C4标签和一枚小尺寸的注有清晰的“Valeur declaree”(保价)字样的粉色标签来代替VD2标签。
  (2)在封面旁边,加盖收寄局日戳。
  2.各转寄邮政不应在保价信函的正面加注任何编号。

第三章 邮件回执和投交收件人亲收的挂号函件

  第135条 邮件回执
  1.寄件人要求索取回执的函件,应该在书写的一面显明标注“Avis dereception”(回执)字样,或加盖“A.R.”字样的戳记。这个函件封面应该由寄件人用拉丁字母标明他的姓名和地址。如果姓名和地址标注在书写的一面,那末该标注应在左上角。在这个位置上,也应尽可能标注“Avis de reception”或加盖“A.R.”字样的戳记,该戳记必要时可盖在寄件人姓名和地址下方。
  2.第1项所指的函件应随附与后附C5单式相同的浅红色的和明信片坚厚相同的回执一张。寄件人在单式正面用拉丁字母书写他的姓名地址(不能用普通铅笔填写),并在背面,按照单式的结构,作有关函件和收件人的标注。这单式由原寄局或原寄邮政所指定的邮局在正面补充填写,然后把它紧缚在函件上。如果寄达局没有收到这项单式,应代为补填一份新的回执。
  3.对于附有回执的函件资费的计算,有时包括航空附加费的计算,应把C5单式的重量考虑在内。回执的资费和其他资费都在相关函件上一起表示出来。
  4.寄达局把填妥后的C5单式退至寄件人所指定的地址。该单式不加封套,由最快路由(航空或水陆路)免付邮资退回。
  5.在寄件人的要求下,可用第147条规定的C9查单对没有在正常期限内退回的回执进行免费查询。在正面上明显注有“Dup-licata”(副份)字样的回执副份应附在C9查单上,该查单按第147条规定办理。C5单式应一直附在C9查单上,除非函件已经正常投递,这时投递局可取下这一单式,并按第4项规定把它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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