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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

  (b)已经接受一项已生效的本条(2)(f)(ii)提到的修正案的本议定书缔约国应将本议定书在所签发证书方面的利益给予有资格悬挂某一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这一政府系按本条(2)(g)(ii)的规定,已通知海事组织秘书长免除实行该修正案者。
  (5)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按本条规定所作的任何修正案涉及到船舶结构者,应仅适用于在该修正案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6)按照本条(2)(g)(ii)的规定对某项修正案的接受或反对的任何声明或任何通知,应以书面提交海事组织秘书长,秘书长应将此种文件和收到日期通知所有本议定书缔约国。
  (7)海事组织秘书长应将按照本条规定生效的任何修正案,连同每项修正案的生效日期,通知所有本议定书缔约国。
  第7条 退出
  (1)任何缔约国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满五年后,可以随时退出本议定书。
  (2)退出应在向本组织秘书长提交退出文件后有效。
  (3)退出应在本组织秘书长收到通知一年后或在退出文件中载明的较此为长的期限后生效。
  (4)一缔约国退出公约即被认为该缔约国退出本议定书。在按公约第30条(3)规定退出公约生效的同日,退出本议定书亦即生效。
  第8条 保存
  (1)本议定书应交本组织秘书长(以下简称保管人)保存。
  (2)保管人应:
  (a)通知本议定书的所有签字国或加入国的政府:
  (i)每一新的签字或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件的交存及其日期;
  (ii)本议定书的生效日期;
  (iii)任何退出本议定书文件的交存及其收到日期以及退出的生效日期;
  (b)将核证无误的本议定书副本分送本议定书的所有签字国或加入国的政府。
  (3)本议定书一经生效后,保管人应即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将核证无误的副本一份送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公布。
  第9条 文字
  本议定书正本一份,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订于伦敦。
  下列签名者经各自政府为此目的正式授权,特签订本议定书①,以昭信守。
  ①略去签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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