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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

  (1)本议定书自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至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在本组织总部开放供签字,此后继续开放供加入。按第3款规定,各国可按下列方式表达同意承担本议定书的义务:
  (a)签字而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
  (b)签字而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再予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c)加入。
  (2)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相应的文件。
  (3)只有已对公约无保留签字,接受或加入的国家,才可对本议定书无保留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第5条 生效
  (1)本议定书在下列两个条件都满足之日起经过十二个月之后生效:
  (a)不少于十五个国家,其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0%,按第4条规定已表达同意承担本议定书的义务,和
  (b)《一九九四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一九八八年议定书》生效条件已满足,但本议定书不早于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前生效。
  (2)凡在本议定书生效条件满足之日后,但在生效日期前交存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文件的国家,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在本议定书生效日期时生效,或在交存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二者中取较后的日期。
  (3)凡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后交存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件,应在交存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4)凡在本议定书的修正案或在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之间公约的修正案按第6条认为已被接受之日后,交存的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件,应适用于已经修正的本议定书或公约。
  第6条 修正
  (1)本议定书且仅在本议定书缔约国之间可按下列各款所述的任一程序对公约进行修正。
  (2)海事组织内审议后的修正:
  (a)本议定书缔约国提议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给海事组织秘书长,随后由其将修正案在海事组织审议前至少六个月分发给海事组织所有成员和公约所有缔约国政府。
  (b)上述提议和分发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海事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审议。
  (c)本议定书缔约国不论是否是海事组织的成员,均有权参加海上安全委员会审议和通过修正案的会议。
  (d)修正案应在按照本款(c)项规定的扩大的海上安全委员会(以下称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经出席并投票的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在投票时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缔约国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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