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号 海员国籍证书公约
批准国:安哥拉、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伯利兹、巴西、保加利亚、喀麦隆、加拿大、古巴、丹麦、吉布提、多米尼加、斐济、芬兰、法国、加纳、希腊、格林纳达、危地马拉、几内亚比绍、圭亚那、洪都拉斯、冰岛、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爱尔兰、意大利、利比里亚、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挪威、巴拿马、葡萄牙、罗马尼亚、圣卢西亚、塞舌尔、所罗门群岛、西班牙、瑞典、坦桑尼亚(坦噶尼喀)、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突尼斯、乌克兰(苏联)、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英国1、乌拉圭。
1.依照本公约第1条第2款,渔民不应被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海员。
第109号 工资、船上工作时间和配员公约(1958年修正本)
批准国:澳大利亚、巴西1、法国1、危地马拉、伊拉克、意大利、墨西哥、挪威2、葡萄牙、西班牙、南斯拉夫。
1.不包括第二部分。
2.有条件的批准和不包括第二部分。
第130号 医疗和疾病津贴公约
批准国:玻利维亚1、哥斯达黎加、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厄瓜多尔2、芬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卢森堡、挪威、瑞典、乌拉圭、委内瑞拉。
1.根据本公约第2条第1款,该国政府已利用第1条(g)(i)小款、第11、第14和第20条所规定的暂时例外。该国政府还利用了本公约第3条第1款所规定的暂时免除。
2.根据本公约第2条第1款,该国政府已利用第1条(g)(i)小款、第11、第14、第20条和第26条第2款所规定的暂时例外。该国政府还利用了本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的暂时免除。
第133号 船员船上起居舱室公约(补充条款)
批准国:科特迪瓦、芬兰、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腊、几内亚、以色列、意大利、利比里亚、荷兰、新西兰、尼日利亚、挪威、波兰、瑞典、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英国、乌拉圭。
第134号 防止海员工伤事故公约
批准国:哥斯达黎加、丹麦、埃及、芬兰、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腊、几内亚、以色列、意大利、日本、肯尼亚、墨西哥、新西兰、尼日利亚、挪威、波兰、罗马尼亚、西班牙、瑞典、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乌拉圭。
第138号 准许受雇最低年龄公约
批准国:阿尔及利亚1、安提瓜和巴布达1、比利时2、保加利亚1、白俄罗斯(苏联)1、哥斯达黎加2、古巴2、多米尼加2、赤道几内亚3、芬兰2、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2、希腊2、危地马拉、洪都拉斯3、伊拉克2、爱尔兰2、以色列2、意大利2、肯尼亚1、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2、卢森堡2、马耳他1、毛里求斯、荷兰2、尼加拉瓜多哥3、乌克兰(苏联)1、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1、乌拉圭2、委内瑞拉3、南斯拉夫2、赞比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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