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任何缔约国在本议定书对该国生效后,可随时退出本议定书。
2 退出应向秘书长交存一份文件。
3 退出应在向秘书长交存退出文件之后12个月或退出文件中写明的较此更长的期限后生效。
4 就本议定书缔约国之间而言,不应将其中任何缔约国按公约第25条退出公约视为退出经本议定书修正的公约。
第Ⅶ条 修改和修正
1 修改或修正本议定书的会议,可由本组织召开。
2 经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要求,本组织应召开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会议,对其进行修改或修正。
第Ⅷ条 限额的修正案
1 经至少二分之一,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六个本议定书缔约国的要求,秘书长应将有关修正经本议定书修正的公约的第7条第1款和第8条中规定的责任限额,包括免赔额的任何提案分发给本组织的所有会员和所有缔约国。
2 凡提出并按上述方式分发的任何修正案,均应提交本组织的法律委员会(此后称为“法律委员会”),在分发之日起至少六个月后的某一日期审议。
3 经本议定书修正的公约的所有缔约国,不论是否系本组织的会员,均有权参加法律委员会审议和通过修正案的活动。
4 修正案应由出席了第3款规定的扩大的法律委员会并参加投票的经本议定书修正的公约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但在投票时,至少应有二分之一经本议定书修正的公约的缔约国出席。
5 在对关于修正限额的某提案采取行动时,法律委员会应考虑到各种事故的经验,特别是这些事故造成的损害金额,货币价值的变化和经提议的修正案对保险费用的影响。
6(a)在本议定书开放供签字之日起不足五年或本条原先的某一修正案生效之日起不足五年时,不予审议本条中规定的关于责任限额的任何修正案。
(b)增加的任何限额,不可超过相当于从本议定书开放供签署之日起以复合方法计算经本议定书修正的公约中规定的限额以每年递增百分之六所得出的数额。
(c)增加的任何限额,均不得超过三乘以经本议定书修正的公约中规定的限额所得出的数额。
7 本组织应将第4款通过的任何修正案通知所有缔约国。该修正案在通知之日后十八个月的期间结束时,应被视为已获接受,除非在此期间有不少于四分之一的在通过该修正案时即为缔约国的国家已通知秘书长不接受该修正案;在此情况下,该修正案则被否决并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