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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的1990年议定书

  2 但是,非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而其法律不允许应用本条第1款规定的国家,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此以后的任何时间,均可声明,第1款所指计算单位应等于15个金法郎。本款所指的金法郎相当于六十五点五毫克含金量为千分之九百的黄金。此种金法郎应依照有关国家法律折算为该国货币。
  3 第1款末句中所述计算和第2款所述的折算,应尽可能使以该国货币表示的第7条第1款和第8条中的金额与应用第1款前三句所得金额具有相同的实际价值。各国在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文件时,应将按第1款的计算方法或按第2款的折算结果通知秘书长,在两者中任一者有变化时,也应通知秘书长。
  第Ⅲ条
  1 就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之间而言,公约和本议定书应被理解和解释为一份不可分割的文件。
  2 虽为本议定书缔约国,但非公约缔约国的国家,就其与经本议定书修正的公约的其它缔约国关系而言,应受经本议定书修正的公约的规定约束;但就其与仅为公约的缔约国的关系而言,则不受公约规定约束。
  3 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影响既为公约也为本议定书的缔约国的国家对虽为公约缔约国但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所承担的义务。

最后条款

  第Ⅳ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1 本议定书自1990年6月1日起至1991年5月31日止在本组织总部开放供所有国家签署。
  2 任何国家均可以下列方式表示同意受本议定书约束:
  (a)签署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
  (b)签署而有待于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c)加入。
  3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向秘书长交存一份相应文件。
  4 在经本议定书修正的公约的某一修正案生效后交存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应被视为适用于经该修正案修改的经本议定书修正的公约。
  第Ⅴ条 生效
  1 本议定书应在10个国家已表示同意受其约束之日后90天生效。
  2 对于第1款中的生效条件已获满足后表示同意受本议定书约束的任何国家,本议定书应在表示此种同意之日后90天生效。
  第Ⅵ条 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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