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
运输雅典公约的1990年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0年3月29日)
简介
本议定书于1990年3月29日国际海事组织在伦敦召开的会议上通过,尚未生效。参加本议定书的国家有埃及等。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考虑到希望修正1974年12月13日在雅典制定的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以规定更高的赔偿额并制定更新限额的简化程序,
兹协议如下:
第Ⅰ条 在本公约中:
1.“公约”系指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对于公约1976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公约应被视为包括经该议定书修正的公约。
2.“本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
3.“秘书长”系指本组织秘书长。
第Ⅱ条
(1)用下列条文取代公约第1条第10款:
10.“本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
(2)用下列条文取代公约第7条第1款:
1.承运人对每位旅客的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对每次运输不得超过175000个计算单位。如果按照受理法院的法律,损害赔偿费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偿付,则这些支付的等值本金价值不得超过所述的限额。
(3)用下列条文取代公约第8条:
1.承运人对随身行李的灭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对每位旅客每次运输不得超过1800个计算单位。
2.承运人对车辆包括车中或车上的所有行李的灭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对每辆车每次运输不得超过10000个计算单位。
3.承运人对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述者以外的行李的灭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对每位旅客每次运输不得超过2700个计算单位。
4.承运人和旅客可以商定,承运人的责任,对于每辆车的损坏,应有不超过300个计算单位的免赔额;对其它行李的灭失或损坏,应有不超过每位旅客135个计算单位的免赔额;此种款项应从灭失或损坏中减除。
(4)用下列条文取代公约第9条及其标题:
计算单位和折算
1 本公约所述“计算单位”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应根据受理法院地国的国家货币在判决之日或各缔约方所同意的日期参照特别提款权的价值,将第7条第1款和第8条中所述的金额折算为该国的货币。凡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特别提款权折合为该国货币的价值,应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所述日期的业务和交易中实际使用的定值方法计算。非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的国家,特别提款权折合为该国货币的价值,应根据该缔约国所确定的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