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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第16条 记帐单位
  (1)第6条所指记帐单位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特别提款权。第6条所述数额应按判决之日或当事各方商定之日的本国货币值,以本国货币表示。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的当事国,其本国货币与特别提款权的换算应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该日生效的对其业务活动和交易所适用的计算方法计算。并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的当事国,其本国货币与特别提款权的换算应以该国确定的方式计算。
  (2)上款最后一句中所述计算方式应以该当事国本国货币表示最接近第6条以记帐单位表示的数额的实际价值。当事国必须在签署公约时或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时,以及每当其换算方式有变动时,将其换算方式通知保存人。
  最后条款
  第17条 保存人
  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公约保存人。
  第18条 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加入
  (1)本公约在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会议的闭幕会议上开放供签字,并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继续开放供所有国家签字,直至1992年4月30日为止。
  (2)本公约须经签字国批准、接受或核准。
  (3)本公约从开放供签字之日起开放给所有非签字国加入。
  (4)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和加入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第19条 对领土单位的适用
  (1)如果一国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单位,而各领土单位对公约所规定的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则该国可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适用于该国全部领土单位或仅适用于其中的一个或数个领土单位,并且可以随时提出另一声明来取代其以前所做的声明。
  (2)此种声明应明确地说明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
  (3)如果根据按本条作出的一项声明,本公约适用于一缔约国的一个或数个,但不是全部领土单位,则本公约仅在下述情况下适用:
  (a)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系由其营业地位于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位内的某一经营人来进行,或者
  (b)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系在本公约适用的某一领土单位内进行,或者
  (c)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定,与运输有关的服务须受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位的现行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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