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签订日期1991年4月19日)
简介
本公约于1991年4月2日至19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会议上制定,尚未生效。
序言
各缔约国:
重申坚信逐渐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以减少或消除国际贸易交往中的法律障碍,特别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的那些障碍将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各国在平等、公开和互利的基础上进行普遍经济合作,消除国际贸易方面的歧视,从而为各国人民谋求福利;
考虑到在国际运输中的货物既非由承运人接管,又非由货主接管,而是由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接管时,因适用这类货物的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问题;
意欲为这类货物在由运输港站经营人接管,而又不受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公约的运输法律管辖时所发生的灭失、损坏或交货迟延而制定赔偿责任的统一规则,以期有利于货物的流动。
兹协议如下:
第1条 定义
在本公约中,
(a)“运输港站经营人”(下称“经营人”)是指在其业务过程中,在其控制下的某一区域内或在其有权出入或使用的某一区域内,负责接管国际运输的货物,以便对这些货物从事或安排从事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人。但是,凡属根据适用于货运的法律规则身为承运人的人,不视为经营人;
(b)在货物组装于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运输器具中时或经包装时,“货物”包括这类运输器具或包装,只要其不是由经营人所提供;
(c)“国际运输”是指在经营人接管货物时确定其启运地和目的地位于两个不同国家的任何货物运输;
(d)“与运输有关的服务”包括诸如堆存、仓储、装货、卸货、积载、平舱、隔垫和绑扎等服务;
(e)“通知”是指发出的一项通知,其所用形式应提供其中所载资料的记录;
(f)“请求”是指作出的一项请求,其所用形式应提供其中所载资料的记录。
第2条 适用范围
(1)本公约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适用于对国际运输的货物所从事的、与运输有关的服务:
(a)从事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经营人的营业地位于一缔约国内,或者
(b)与运输有关的服务在一缔约国内进行,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