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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

  3.本公约在3个国家表示同意受其约束30天后生效。
  4.对于在本公约生效后表示同意受其约束的每一国家,本公约应在该国表示同意之日起30天后对其生效。
  5.(a)根据本条规定,本公约应开放供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有权就本公约所涉事项进行谈判、缔结和适用国际协定的国际组织或区域一体化组织加入。
  (b)在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方面,这类组织应代表其本身行使和履行本公约给予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c)在交存加入书时,这类组织应向保存人递交1份声明,说明其对本公约所涉各事项的权限范围。
  (d)这类组织除其成员国所享有的表决权之外不再享有任何表决权。
  第十五条 暂时适用
  一国在签署本公约时或在本公约对其生效之前任何日期,可声明本公约对其暂时适用。
  第十六条 修正
  1.一缔约国可以对本公约提出修正案。提议的修正案应提交保存人,由他立即分送所有其他缔约国。
  2.若过半数缔约国请求保存人召开大会审议所提议的修正案,保存人应邀请所有缔约国出席大会,大会不得早于邀请发出后30天内召开。在大会上经全体缔约国2/3多数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应形成议定书,并在维也纳和纽约开放供所有缔约国签字。
  3.该议定书在3个国家表示同意受其约束30天后生效。对于在该议定书生效后表示同意受其约束的国家,该议定书应于该国表示同意之日起30天后对其生效。
  第十七条 退约
  1.一缔约国可以用书面形式通知保存人退出本公约。
  2.退约应于保存人收到通知之日起1年后生效。
  第十八条 保存人
  1.机构总干事应为本公约保存人。
  2.机构总干事应将下列情况迅速通知各缔约国和所有其他国家:
  (a)本公约或任何修正案议定书的每一签字;
  (b)关于本公约或任何修正案议定书的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每一交存;
  (c)根据第八、十和十三条发表的任何声明或撤回声明;
  (d)根据第十五条提出的暂时适用本公约的任何声明;
  (e)本公约及其任何修正案的生效;以及
  (f)根据第十七条提出的任何退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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