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传递援助请求和有关情报;
(iv)制定适当的辐射监测计划、程序与标准;
(v)进行关于建立适当的辐射监测系统的可行性调查;
(c)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向请求援助的缔约国或成员国提供用于对此事故或紧急情况进行初步评价目的的适当资源;
(d)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在各缔约国和成员国之间起中介作用;
(e)与有关国际组织建立并保持联络,以便获取和交换有关情报和资料,并向各缔约国、成员国以及前述各组织提供这类组织的名单。
第六条 机密与公布情况
1.请求国和援助方应保护为在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下进行援助而向其中任一方提供的任何机密情报。这类情报只应用于商定的援助目的。
2.援助方在向公众公布有关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下所提供的援助情况之前,应尽一切努力与请求国协调一致。
第七条 费用的偿还
1.任一援助方可向请求国免费提供援助。在研究是否在这种基础上提供援助时,援助方应考虑到:
(a)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的性质;
(b)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的起源地;
(c)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d)无核设施国家的特殊需要;以及
(e)任何其他有关因素。
2.当援助是以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为基础提供时,请求国应向援助方偿还代表其行事的人员或组织提供的劳务所开支的费用以及不由请求国直接支付的与援助有关的所有费用。除另有协议外,在援助方向请求国提出索偿后应立即予以偿还,非当地费用的偿还应能自由转移。
3.虽然有第2款规定,援助方随时可以放弃全部或部分偿还要求或同意延期偿还全部或部分费用。在考虑放弃或延期偿还时,援助方应适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第八条 特权、豁免和便利
1.请求国应给予援助方的人员和代表其行事的人员必要的特权、豁免和便利,以便履行其援助职务。
2.请求国应给予正式通知请求国并被其接受的援助方的人员或代表其行事的人员以下特权和豁免:
(a)对这类人员履行其职务时的作为或不作为豁免请求国的逮捕、拘留和法律程序,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以及
(b)对这类人员履行其援助职务免除征税、关税或其他课征,但通常计入商品或劳务价格内之税捐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