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委员会应制定它自己的议事规则。
3.委员会秘书处应由联合国秘书长提供。
4.委员会的会议通常应在联合国总部举行。
5.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由秘书长召开。
第十五条 联合国秘书长应为本公约的保存人。
第十六条
1.本公约在联合国总部开放给一切国家签字,直到公约开始生效为止。
2.本公约须经各签署国批准、接受或赞同。
第十七条 本公约开放给一切国家加入。
第十八条
1.本公约于第27份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后第30天生效。
2.对于在本公约生效后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国家,本公约应于有关的文书交存后第30天生效。
第十九条 缔约国间在本公约的解释、适用或执行方面发生任何争端而未能通过协商予以解决时,除非争端各方已同意以其他方式解决,应在发生争端的缔约国提出要求并相互同意的情况下,提交国际法院处理。
第二十条
1.任何缔约国都可对本公约提出修正案或修订案,并将其提交保存人。联合国秘书长应立即将所提议的修正案或修订案传达给各缔约国,并请它们通知他,它们是否赞成召开缔约国会议来对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假如至少1/3的缔约国赞成召开会议,秘书长即应召开会议;会议应由联合国主办。由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以多数通过的任何修正案或修订案,应提交联合国大会核可。
2.修正案或修订案经联合国大会核可,并经缔约国2/3多数按照各自的宪法程序予以接受后,即开始生效。
3.修正案或修订案生效后,应对已表示接受的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其他缔约国则仍受本公约的条款和它们曾经接受的任何较早的修正案或修订案的拘束。
第二十一条 缔约国可以书面方式通知保存人而退出本公约。这种退出应于保存人收到通知之日起1年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以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签订,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