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

  (d)“体育合约”一词是指为组织、推动、进行任何体育活动或其派生权利包括为其提供服务而签订的合约;
  (e)“体育机构”一词是指为组织全国性体育活动而成立的任何组织,包括全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全国体育联合会、全国体育管理委员会等等;
  (f)“体育队”一词是指为参加体育活动同其他此种有组织的团体进行竞赛而组织的运动员团体;
  (g)“运动员”一词是指以个人或体育队形式参加体育活动的男女,以及领队、教练员、训练员和担任对体育队的运作不可缺少的职责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 各缔约国强烈谴责种族隔离,并承诺立即以一切适当手段推行消除体育领域一切形式的种族隔离行径的政策。
  第三条 各缔约国不得准许同实行种族隔离的国家进行体育接触,并应采取适当行动,确保其体育机构、体育队和运动员个人不进行这种接触。
  第四条 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阻止同实行种族隔离的国家进行体育接触,并应保证订出切实有效的办法,使这种措施获得遵守。
  第五条 各缔约国应拒绝提供财政或其他协助使其体育机构、体育队和运动员个人能够参加在实行族种隔离的国家举行的体育活动,或同在种族隔离基础上选拔的体育队或运动员个人进行体育活动。
  第六条 各缔约国对其体育机构、体育队和运动员个人参加在任何实行种族隔离的国家举行的体育活动或同代表实行种族隔离的国家的体育队进行体育活动者,应采取适当的行动,尤应:
  (a)拒绝对这种体育机构、体育队和运动员个人为任何目的提供财政或其他协助;
  (b)限制这种体育机构、体育队和运动员个人使用国家体育设施;
  (c)不执行一切涉及在实行种族隔离的国家举行体育活动、或同在种族隔离基础上选拔的体育队或运动员个人进行体育活动的体育合约;
  (d)拒绝颁发和撤回发给这种体育队和运动员个人的体育领域国家荣誉或奖品;
  (e)拒绝正式接待这种体育队或运动员。
  第七条 各缔约国对代表实行种族隔离的国家的体育机构代表、体育队和运动员个人应拒绝给予签证和(或)入境许可。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