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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4.任何议定书,除非其中另有规定,应在其按上述第2款规定生效后,对在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后批准、接受、核可本议定书或加入本议定书的缔约国,本议定书应于这一缔约国的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或本公约在该缔约国生效之日——以较后者为准——以后第90天生效。
  5.为第1款和第2款的目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这些组织的成员国交存的文书以外的额外文书。
  第十八条 保留
  本公约不容许任何保留条款。
  第十九条 退出
  1.本公约对某一缔约国生效4年之后,该缔约国可于任何时间以书面通知保存者退出公约。
  2.任何议定书对某一缔约国生效4年之后,除非该议定书内另有规定,该缔约国可于任何时间以书面通知保存者退出该议定书。
  3.这种退出应于保存者接得通知之日以后1年终了时或退出通知内说明的更晚时间生效。
  4.任何缔约国一旦退出公约,应即被视为亦已退出它加入的任何议定书。
  第二十条 保存者
  1.联合国秘书长应负起本公约及其议定书的保存者的职责。
  2.保存者应特别就下列事项通知各缔约国:
  (a)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的签署,以及依照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交存的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
  (b)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依照第十七条规定生效的日期;
  (c)依照第十八条规定提出的退出通知;
  (d)依照第九条规定通过的公约修正案及任何议定书的修正案,各缔约国对修正案的接受情况,以及其生效日期;
  (e)有关依照第十条规定的附件及任何附件修正案的通过的所有通知;
  (f)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关于它们在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所涉及各方面的职权范围的通知,及职权范围发生任何变化的通知。
  (g)根据第十一条第3款发表的宣言。
  第二十一条 有效文本
  本公约的正本以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书写,6种文本同样有效,公约正本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保存。
  下面签名的全权代表谨签署本公约,以昭相守。

附件一         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



  1.本公约各缔约国同意主要的科学问题如下:
  (a)臭氧层的变化,可使达到地面的具有生物学作用的太阳紫外线辐射量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人类健康、生物和生态系统以及对人类有用的物质;
  (b)臭氧垂直分布的变化,可使大气层的气温结构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天气和气候;
  2.本公约各缔约国应依照第3条的规定从事合作,进行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并就下列各方面的未来研究和观察活动作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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