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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第十三条 批准、接受或核可
  1.本公约和任何议定书须由任何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或核可。批准、接受或核可文书应交给保存者。
  2.以上第1款所指的任何组织如成为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的缔约组织而该组织没有任何一个成员国是缔约国,则该缔约组织应受按公约或议定书规定的一切义务的约束。如有这种组织,即在该组织的一个或更多个成员国是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的缔约国的情况下,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就执行其按照公约或议定书规定的义务的责任各自作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该组织和成员国不应同时享有行使按照公约或有关议定书规定的权利。
  3.第1款所指的这些组织应在其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中声明其在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所涉事项的职权范围。这些组织也应在其职权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时通知保存者。
  第十四条 加入
  1.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应开放供加入,任何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自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签署截止日期起均可加入。加入文书应交给保存者。
  2.上文第1款中所指的组织,应于其加入文书里应声明它们在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所涉事项中的职权范围。这些组织也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发生重要变化时通知保存者。
  3.第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应适用于加入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第十五条 表决权
  1.本公约或其任何议定书的每一缔约国应有表决权利。
  2.除上文第1款另有规定外,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中行使表决权时,其票数相当于加入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的它们的成员国的数目。这样的组织不应行使其表决权,如果它们的成员国已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十六条 公约及其议定书之间的关系
  1.除非某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已经是,或在同一个时间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否则不能成为议定书的缔约国。
  2.关于任何议定书的决定,只应由它的缔约国作出。
  第十七条 生效
  1.本公约应于第20份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以后第90天生效。
  2.任何议定书,除非其中另有规定,应于第11份批准、接受或核可这一议定书的文书交存之日或加入之日以后第90天生效。
  3.对于在交存第20份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后批准、接受、核可本公约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缔约国,本公约应于这些缔约国的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以后第90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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