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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第七条 秘书处
  1.秘书处的任务如下:
  (a)依照第六、第八、第九和第十条的规定,为会议进行筹备工作并提供服务;
  (b)根据由于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而收到的资料,以及第六条规定之下成立的机构举行会议所产生的资料,编写和提交报告;
  (c)履行任何议定书委派给秘书处的任务;
  (d)就秘书处执行其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任务所进行的各项活动编写报告,提交缔约国会议;
  (e)保证同其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必要的协调,尤其要作出有效执行其任务所需的行政和合约安排;
  (f)履行缔约国会议可能指定的其他任务。
  2.在依照第六条的规定举行的缔约国会议首届会议结束以前,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临时执行秘书处的任务。缔约国会议首届会议应指定已表示愿意的现有合格国际组织中的秘书处执行本公约之下的秘书处任务。
  第八条 议定书的通过
  1.缔约国会议可依照第二条的规定,于一次会议上通过议定书。
  2.任何议定书的草案案文应由秘书处至少在举行上述会议以前6个月呈交各缔约国。
  第九条 公约或议定书的修正
  1.任何缔约国可对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提出修正案。这种修正案除其他外,还应充分顾及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
  2.修正案应由缔约国会议在一次会议上通过。对任何议定书的修正案应在有关议定书缔约国的会议上通过。对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提出的修正案,除非该议定书另有决定,应由秘书处至少在举行提议通过该议定书的会议以前6个月呈交给各缔约国。秘书处也应将提议的修正案呈交给本公约各签署国作为资料。
  3.各缔约国应尽量以协商一致方式对就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达成协议。如果尽了一切努力仍无法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则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公约缔约国3/4多数票通过修正案。并应由保存者呈交给所有缔约国批准、核可或接受。
  4.对任何议定书的修正,亦应适用上述第3款提到的程序,不过只需要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该议定书缔约国2/3的多数票就可通过。
  5.对修正案的批准、核可或接受,应以书面通知保存者。依照上述第3或第4款规定通过的修正案,应于保存者接得至少3/4公约缔约国或至少2/3的有关议定书缔约国的批准、核可或接受通知书后的第90天在接受修正案的各缔约国之间生效。其后任何其他缔约国存放批准、核可或接受文书90天之后,修正案对它生效。
  6.为本条之目的,“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是指参加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国。
  第十条 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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