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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1985年3月22日订于维也纳 本公约于1988年9月22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89年9月11日加入本公约 本公约于1989年12月10日对我生效)


                 前言

  本公约各缔约国,
  意识到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有害影响,
  回顾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里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一项原则,其中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需要,
  注意到国际组织和国家组织正在进行的工作和研究,特别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臭氧层世界行动计划,
  又注意到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上已经采取的保护臭氧层的预防措施,
  意识到保护臭氧层使不会因人类活动而发生变化的措施需要国际间的合作和行动,并应依据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
  还意识到有需要继续从事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以期进一步发展有关臭氧层及其变化可能引起的不利影响方面的科学知识,
  决心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臭氧层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
  取得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
  1.“臭氧层”是指行星边界层以上的大气臭氧层。
  2.“不利影响”是指自然环境或生物区系内发生的,对人类健康或自然的和受管理的生态系统的组成、弹性和生产力或对人类有益的物质造成有害影响的变化,包括气候的变化。
  3.“备选的技术或设备”是指其使用可能可以减轻或有效消除会或可能会对臭氧层造成不利影响的排放物质的各种技术或设备。
  4.“备选物质”是指可以减轻、消除或避免臭氧层所受不利影响的各种物质。
  5.“缔约国”是指本公约的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所指。
  6.“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指由某一区域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它有权处理本公约或其议定书管理的事务,并根据其内部程序充分授权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有关的文书。
  7.“议定书”指本公约议定书
  第二条 一般义务
  1.各缔约国应依照本公约以及它们所加入的并且已经生效的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2.为此目的,各缔约国应在其能力范围内:
  (a)通过有系统的观察、研究和资料交换从事合作,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评价人类活动对臭氧层的影响,以及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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