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1.在不妨碍第十六条的情况下,任何缔约国得对本公约提出修正案。提议的修正案应提交给保管人,由他立即散发给所有缔约国。如果大多数缔约国请求保管人召开会议以审议提议的修正案,保管人应邀请所有缔约国出席这种会议,该会议最早在发出邀请30日后举行。在会议中以全体缔约国的2/3多数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应由保管人迅速发给所有缔约国。
  2.修正案对于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修正案书的每一缔约国,应自2/3缔约国将其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交存保管人之日后的第30日起生效。其后,修正案对于任何其他缔约国,应自该缔约国交存其批准、接受或核准修正案书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1.任何缔约国得用书面通知保管人退出本公约。
  2.退出应于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后180日生效。
  第二十二条 保管人应将下列事项迅速通知所有国家:
  (a)本公约每一次的签署;
  (b)每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
  (c)按照第十七条作出的任何保留或撤回;
  (d)一个组织按照第十八条第4款(c)项作出的任何通知;
  (e)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f)本公约任何修正案的生效日期;
  (g)根据第二十一条作出的任何退出。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6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原本应交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保管,由其将本公约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分送所有国家。
  下列签署人,经本国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本公约于1980年3月3日在维也纳和纽约开放签字。
  1988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不受公约第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两种争端解决程序的约束。该公约于1989年1月2日对我生效。

附件一      附件二所列各类核材料国际运输


             所适用的实质保护级别

  1.核材料在国际核运输期间偶然需要储存时的实质保护级别:
  (a)第三类材料:储存于出入口受监督的地区;
  (b)第二类材料:储存地区昼夜有警卫和电子设备看守,周围设立实质的障碍物,出入口数目有一定限制,并受到适当监督;或储存于任何具有相等实质保护级别的地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