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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性病治疗公约

  (b)在医治中心进行的治疗;
  (c)在航程期间将要进行的治疗;
  (d)在遇有梅毒时查血清的结果(瓦沙曼)。
  这些病卡应采用所附样品的格式,以后可以通过行政指令对其进行修改。
  为便于比较起见,最好尽可能使用统一方法进行瓦沙曼反应检查。
  第4条 应要求船长及船东将本协议所期望的服务机构的存在情况告知船员。
  卫生检查官员在船舶卫生检查时或登船访问时应向船员提供通知书,说明咨询的时间和地点。
  第5条 当本协议的非缔约国有要求时,应允许它们加入本协议。应通过外交途径将这种加入通知比利时政府,并由其通知其他签署政府。
  第6条 本协议应自交换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后生效。如果某一缔约国退出本协议,该退出应仅对该缔约国有效,并且自比利时政府收到其退出通知书之日起1年后生效。
  第7条 当有关签署国没有做出相反决定时,本协议各规定应不适用于高尚的缔约国的自治领地、殖民地、属地和保护领地或其委任统治权已被缔约国代表国际联盟接受的领土。
  然而,根据第5条规定,高尚的各缔约国可以其自治领、殖民地、属地和保护领地或它们已代表国际联盟接受其委任统治权的领土的名义,保留加入公约的权利。根据第6条规定,它们还可以保留单独退出公约的权利。
  第8条 本协议应尽快予以批准,批准书应存放于布鲁塞尔。
  各全权代表特签署本协议并予盖章,以昭信守。
  本协议于1924年12月1日订于布鲁塞尔,其正本一份应存放于比利时外交部档案馆,核证无误的文本应送给各缔约国。
  本协议的批准和加入情况
  1.本协议于1930年12月18日生效(第6条)。
  2.批准或参加本协议的国家和领土按其批准或参加的先后次序排列如下。注有+标记的国家是持有保留的。这些国家也排列如下。
  批准情况:+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1925年8月21日),摩纳哥(1925年12月17日),芬兰(1926年4月21日),+希腊(1926年5月18日),比利时(1926年8月5日),+罗马尼亚(1927年12月26日),丹麦(1928年5月1日),意大利(1928年9月1日),+法国(1930年9月23日),瑞典(1931年2月10日),智利(1935年3月13日)。
  +门诊病人治疗免费,住院病人治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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