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性病治疗公约
(签订日期1924年12月1日)
国际公共卫生局于1924年起草了一份为商船海员提供性病治疗设施的协议草案。随后在布鲁塞尔召开了大会,于1924年12月1日批准了该协议草案并作为公约签署。国际公共卫生局被委托编写“治疗小册子”并承担公约所述其他义务。但由于1946年6~7月在纽约召开的国际卫生大会决定,国际公共卫生局的义务和职责转让给世界卫生组织。与国际公共卫生局以前承担的那些义务相同,世界卫生组织在执行布鲁塞尔协议条款方面所承担的义务为:
1.编写和出版世界各港口性病治疗中心名录(该名录的头三版本是国际公共卫生局分别于1933年、1935年(1936年补编)和1939年出版,第四版本系世界卫生组织于1951年出版);
2.编写并向国家卫生当局分发供海员使用的治疗小册子(个人用小册子),以便海员在不同的治疗中心出示有关诊断和治疗的记录情况。
3.对执行国际协议条款的成功程度进行评价。(国际公共卫生局指定的特别委员会——布鲁塞尔协议委员会——于1933年报告了这方面的情况,世界卫生组织各专家委员会和研究小组也分别于1948年、1949年、1951年和1956年审议了该问题。)
第一和第二届世界卫生大会按照性病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后称性病传染和梅毒专家委员会)对修正布鲁塞尔协议的可能性进行了审议。作为设想中修正的基础,世界卫生组织目前正在研究有关执行本协议的现行办法。该协议的文本如下:
第1条 高尚的各缔约国承诺在其主要海港或河港设立并保持性病治疗服务机构,该机构向所有商船海员或带缆水手开放,不论其国籍如何。
这些服务机构应具备与医学发展并进的医疗专家和技术设备。它们的设立和管理应使想就诊的海员易于利用,其规模应与每个港口的交通量相称,并安排足够数量的病床。
第2条 应免费提供医疗和药品。当医生认为必要时,住院治疗也应是免费的。
在到达下一个停靠港之前的航程期间,患病海员同样应免费享受治疗所需要的药品。
第3条 每个患病海员应持有一张仅限于其自己使用的病卡,该卡上仅标出其代号。凡给患病海员诊治过的不同医治中心的医生应把下列情况登在病卡上:
(a)诊断以及体检时记录的临床细节的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