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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受雇最低年龄公约

  2.本公约的生效不应停止接受对下述公约的进一步批准:《1936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修正本)》、《1937年最低年龄(工业)公约(修正本)》、《1937年最低年龄(非工业受雇)公约(修正本)》、《1959年最低年龄(渔民)公约》或《1965年最低年龄(地下工作)公约》。
  3.当《1919年最低年龄(工业)公约》、《1920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1921年最低年龄(农业)公约》和《1921年最低年龄(平舱工人)和司炉)公约》的所有缔约国,通过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送交本公约的批准书或声明的方式,同意停止接受对这些公约的进一步批准时,应停止接受对这些公约的进一步批准。
  4.如果本公约已经生效,并承担本公约的义务:
  (a)被为《1937年最低年龄(工业)公约(修正本)》缔约方的某一会员国接受,按照本公约第2条规定最低年龄不小于15岁时,依照法律这意味着立即解除该公约;
  (b)就《1932年最低年龄(非工业受雇)公约》中限定的非工业受雇而言,被为该公约缔约方的某一会员国接受时,依照法律这意味着立即解除该公约;
  (c)就《1937年最低年龄(非工业受雇)公约(修正本)》而言,被为该公约缔约方的某会员国接受,按照本公约第2条规定最低年龄不小于15岁时,依照法律这意味着立即解除该公约;
  (d)就海上受雇而言,被为《1936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修正本)》缔约方的某会员国接受,按照本公约第2条规定最低年龄不小于15岁时或该会员国声明本公约第3条适用于海上受雇时,依照法律这意味着立即解除该公约;
  (e)就受雇于海上捕鱼而言,被为《1959年最低年龄(渔民)公约》缔约方的某会员国接受,按照本公约第2条规定最低年龄不小于15岁时或该会员国声明本公约第3条适用于海上受雇时,依照法律这意味着立即解除该公约;
  (f)被为《1965年最低年龄(地下工作)公约》缔约方的某会员国接受,按照本公约第2条规定最低年龄不小于按照该公约所规定的年龄时,或该会员国声明,依照本公约第3条,这种年龄适用于地下开矿职业时,依照法律这意味着立即解除该公约。
  5.如果本公约已经生效,接受本公约的义务:
  (a)根据《1919年最低年龄(工业)公约》第12条,应意味着解除该公约;
  (b)就农业而言,根据《1921年最低年龄(农业)公约》第9条,应意味着解除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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