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保护公约
(签订日期1948年7月9日 生效日期1950年7月4日)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48年6月17日在旧金山举行第31届会议,
经议决以公约方式采纳关于本届会议议程第7项所列“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保护”的若干提议,
考虑到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序言中声明“承认结社自由的原则”是改善劳工条件和建立和平的一种手段,
考虑到《费城宣言》重申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是不断进步的必要条件,
考虑到第30届国际劳工大会一致通过了构成国际规则基础的原则,
考虑到联合国大会在其第2届会议上批准了这些原则并要求国际劳工组织继续努力以便有可能通过一个或几个国际公约,
于1948年7月9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48年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保护公约》。
第一部分 结社自由
第1条 本公约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承诺实施下述条款。
第2条 工人和雇主没有任何区别,应有权建立和仅根据有关组织的规则加入各自选择的组织,且不须事先批准。
第3条
1.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应有权制订各自的章程和规则,完全自由地选举其代表,组织其行政管理和活动,制定其计划。
2.政府当局不得从事限制这种权利和阻碍合法行使这种权利的任何干预行为。
第4条 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不应受到行政当局的解散和中止。
第5条 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应有权利建立和加入联合会、联盟和任何这种组织,联合会或联盟应有权利与国际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交往。
第6条 上述第2、第3和第4条的规定适用于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的联合会和联盟。
第7条 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联盟和联合会对法人资格的获得不应受具有限制实施本公约第2、第3和第4条规定特征的条件的约束。
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