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如果危险物质的容器或集装箱的破碎或破损已造成危险,除消除危险必需的码头工作外,码头工作应在有关区域内停止,工人应转移到安全地带,直至危险被消除为止。
4.应采取足够措施防止工人接触有毒或有害物质或化学剂、或缺氧或易燃空气。
5.如果要求工人进入任何可能存在有毒或有害的物质且易缺氧的围蔽处所,应采取足够的措施,以防止事故或对健康造成损害。
第33条 应采取合适的预防措施,防止工人在工作场所遭受超标噪音的有害影响。
第34条
1.如果通过其他手段不能确保排除事故或对健康造成损害的危险,应向工人提供并要求他们使用为进行其工作合理要求的劳保设备和劳保服。
2.应要求工人受护劳保设备和劳保服。
3.劳保设备及劳保服应由雇主进行适当保养。
第35条 如发生事故,应立即提供足够的设备(包括受过训练的人员),拯救在危险中的任何人员,进行急救;并在尽可能合理、可行且不进一步危及他们的情况下转移受伤者。
第36条
1.通过国家法律或条例或与国家惯例和条件相一致的适当方式并与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后,会员国应确定:
(a)就工作中固有的危害对工人进行初步体检或定期体检,或两者皆进行;
(b)充分考虑到危害的性质和程度以及特殊情况,进行定期体检的最大间隔时间;
(c)在工人遇到特别职业健康危害的情况下,认为必要的特别调查的范围;
(d)为工人提供职业健康服务的适当措施。
2.按本条第1款进行的所有体检和调查应对工人免费。
3.体检和调查的记录应是机密的。
第37条
1.在拥有大量工人的每一港口应成立包括雇主和工人代表在内的安全和健康委员会,必要时在其他港口也应成立这种委员会。
2.在与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后,并根据当地情况,应通过国家法律或条例或与国家惯例和条件相符的适当方法,确定这种委员会的编制、人员组成及职能。
第38条
1.除非关于工作中的潜在危险和主要预防措施已得到足够的指导或培训,任何工人不得从事码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