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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与健康(码头工作)公约

  (b)主管当局接受的其他工具。
  2.在尽可能合理和可行的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出入工具应与货舱出入口分隔开。
  3.工人们不应使用或不应要求他们使用本条规定以外的出入货舱和载货甲板的任何其他工具。
  第18条
  1.除非其具有坚固的建造、可供使用的足够强度和予以合适的保养,任何舱盖或横梁不得予以使用。
  2.用起重设备开启或关闭的舱盖应装有易接触且合适的附属装置,供紧固吊链或其他升降装置。
  3.当舱盖和横梁不可互换时,应打上清楚的标志,标明其属于哪个货舱及其确切位置。
  4.应仅允许受权人(可行时可为一船员)开启或关闭动力驱动的舱盖;当操作舱盖易于伤害任何人时,不应开启或关闭该舱盖。
  5.本条第4款的规定,在细节上作必要的修正后,应适用于动力驱动的船用设备,诸如船壳上的门、跳板、伸缩式装车架或类似设备。
  第19条
  1.应采取足够的措施,对要求工人在上面工作的载货甲板上的任何开口进行防护,因为工人或车辆易于从此种开口跌落。
  2.未装有足够高度和强度的围板的每个舱口应予以关闭;或当舱口不再使用时,应恢复其防护装置,但短暂中断工作除外。负责人应承担保证实施这些措施的责任。
  第20条
  1.当机动车辆在船舱作业或使用动力驱动设备进行装卸作业时,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确保在船舱里或载货甲板上工作的工人的安全。
  2.当在舱口下方的舱内进行工作时,舱盖和横梁不得移动或复位。在进行装货或卸货前,应移走任何未充分紧固而可能移位的舱盖或横梁。
  3.应在船舱内或载货甲板上提供足够的通风装置,通过循环新鲜空气,防止内燃机放出的熏烟或其他原因对人身造成伤害。
  4.在任何船舱或中间甲板内装卸干散货时或要求工人在船上谷舱或加料斗内工作时,应为人身安全作出足够的安排,其中包括安全逃生手段。
  第21条 每一起重设备、可拆卸式装置的每一部件和构成荷载组成部分的每个吊索或升降装置都应:
  (a)设计和建造良好,具有用于其目的的足够强度,保持良好的修理和工作秩序,并在必须使用起重设备时予以合适安装;
  (b)以安全和合适的方式使用,特别是其吊载不应超过其安全工作荷载;但明确规定的和主管人指示的试验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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