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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与健康(码头工作)公约

  1.应留出具有足够宽度的通道,以允许安全使用车辆和货物装卸设备。
  2.在必要和可行时,应提供单独的人行通道,这种通道应有足够的宽度,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与车辆通道分隔开。
  第12条 应提供合适和足够的消防设备,并将其置放在进行码头工作的地方供使用。
  第13条
  1.一切有危险的机械部件都应加以有效的防护,除非其位置或构造使其与有有效防护的一样安全。
  2.应提供有效措施,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切断任何必要的机械电源。
  3.当必须对机械进行可能给任何人带来危险的任何清洁、保养和维修工作时,在该工作开始之前,应停止机械的运转;并应采取足够的措施,以确保机械在该工作结束之前不得恢复运转;但负责人可以重新启动机械,以便进行停机时不可能进行的任何试验或调整。
  4.应仅允许受权人:
  (a)拆除为了正在进行的工作所必须拆除的任何防护装置;
  (b)拆除安全装置或使其停止运转,以便清洁、调试或维修。
  5.如拆除任何防护装置,必须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并应尽快予以复位。
  6.如果拆除任何安全装置或使其停止运转,应尽快予以复位或恢复其运转,并应采取措施,以确保在安全装置复位或恢复运转之前不使用或疏忽地启动有关设备。
  7.就本公约而言,“机械”一词包括任何起重设备、机械化的舱盖或机动设备。
  第14条 所有电气设备和装置的建造、安装、操作和保养应能防止危险,并应符合主管当局认可的标准。
  第15条 当一船舶在码头或在另一船舶边上装卸货物时,应提供并保持足够和安全的出入该船的设备,这些设备应予以合适地安装和紧固。
  第16条
  1.当必须将工人用水运往返于船舶或其他地点时,应采取足够的措施,以确保他们安全登船、运输和离船;应规定用于此目的的船舶所要遵守的条件。
  2.当必须运送工人往返于陆地某个工作场所时,雇主所提供的运输工具应是安全的。
  第17条
  1.应通过下述工具出入货舱或载货甲板:
  (a)用固定的舷梯;在不可行时,设一具有足够强度且建造合理的固定梯子或防滑板或尺寸合适的杯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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