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职业安全与健康(码头工作)公约

  (e)“起重设备”一词系指包括岸上动力坡道在内的所有固定或移动式货物装卸设备,供岸上或船上吊挂、升降货物或当货物被吊挂或支撑时将其从一处移到另一处使用;
  (f)“可拆卸式装置”一词系指可将货物系在起重设备上但又不作为该设备或货物组成部分的任何装置;
  (g)“入口”一词包括出口;
  (h)“船舶”一词包括任何种类的船舶、驳船、港内驳船或气垫船,但军舰除外。

第二部分 一般规定

  第4条
  1.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对码头工作采取符合本公约第三部分要求的措施,旨在:
  (a)提供和保持安全且不危害健康的工作场所、设备和工作方法;
  (b)提供和保持出入任何工作场所的安全器具;
  (c)提供必要的信息、培训和监督,以确保工人在受雇期间免受人身伤害;
  (d)在通过其他方式不能提供足够的人身伤害防护的情况下,为工人提供要求合理的任何人身防护装置、防护衣和任何救生器具;
  (e)提供和保持合适和足够的急救和救助设施;
  (f)制订供处理可能出现的任何应急情况的适当程序。
  2.按照本公约采取的措施应包括:
  (a)关于码头结构和进行码头工作的其他场所的建造、装备和保养的一般要求;
  (b)防火和防爆;
  (c)出入船舶、货舱、舷外作业架板和起重设备的安全器具;
  (d)工人的运输;
  (e)舱口的开与关、货舱出入口和舱内工作的防护;
  (f)起重和其他装卸设备的建造、保养和使用;
  (g)舷外作业架板的建造、保养和使用;
  (h)船舶旋臂起重机的装配和使用;
  (i)起重设备、包括链条和绳索在内的可拆卸式装置、吊索以及其他构成负载组成部分的起重装置的适当的试验、检验、检查和发证;
  (j)不同种类货物的装卸;
  (k)货物的堆贮;
  (l)工作环境内的危险物质和其他危害;
  (m)人身防护装置和防护衣;
  (n)卫生和冲洗设施和公益娱乐设施;
  (o)医疗监督;
  (p)急救和救助设备;
  (q)安全和健康组织;
  (r)工人培训;
  (s)工伤事故和疾病的通知与调查。
  3.应通过主管当局批准的技术标准或法规或与国家惯例和条件相一致的其他适当方法确保或帮助有效执行依照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要求。
  第5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