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管当局应通过预先安排的系统保证在白天或夜间任何时间通过无线电或卫星通讯对海上船舶发送医疗指导,其中包括专家指导。
2.这些医疗指导,包括船舶与岸上提供医疗指导的一方通过无线电或卫星通讯随后进行的医疗信息传送,均应对所有船舶免费使用,无论其在任何领土登记。
3.为保证进行医疗指导的无线电或卫星通讯设备的最佳使用:
(a)适用本公约并装有无线电设备的所有船舶,均应备有完整的能获得医疗指导的无线电台目录;
(b)适用本公约并装有卫星通讯系统的所有船舶,均应备有完整的能获得医疗指导的岸上地面站目录;
(e)这种目录要不断更新,并由船上负责通讯业务的人员保管。
4.对需要无线电或卫星通讯医疗指导的海员,应教会他们使用船舶和医疗指南以及国际海事组织发行的最新版《国际信号规则》医疗部分,以使他们懂得提供指导的医生所需资料的类型以及得到的指导意见。
5.主管当局应保证根据本条提供医疗指导的医生得到适当培训并了解船上条件。
第8条
1.适用本公约、载有100名或以上海员并一般从事持续三天以上国际航海的所有船舶,均应配备一名作为船员的医生负责提供医疗。
2.考虑到诸如航行时间、性质和条件以及船上海员数量等因素,国家法律或条例应决定哪些其他船舶也要求配备一名作为船员的医生。
第9条
1.适用本公约且未配备医生的所有船舶,应作为船员配备一名或几名特定人员,作为其部分正式职责负责提供医疗和管理药品。
2.非医生而在船上负责医疗的人员应合乎要求地完成主管当局认可的医疗技术理论与实践培训课程,此类课程应包括:
(a)就总吨位不足1600吨而一般能在8小时内到达具有合格医疗水平和医疗设备港口的船舶而言的基础培训,此种培训能使这些人员在船上容易发生的事故和疾病的情况下,采取及时有效行动并使用无线电或卫星通讯提供的医疗指导。
(b)就所有其他船舶而言的更高级的医疗技术培训,包括(如可行)在医院急诊/伤亡事故部门的实际训练,以及诸如静脉治疗这类救生技术培训。这些培训使有关人员能有效地参与海上船舶医疗援助协调活动,并能在病号或伤员可能继续留在船上期间,向他们提供符合标准的医疗。如可能,此种训练应由对海运业有关的医疗问题和环境具有丰富知识和透彻了解并具有无线电或卫星通讯医疗指导服务专门知识的医生监督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