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旨在向海员提供尽可能相当于岸上工人普遍适用的保健医疗;
(c)如可行,保证海员在沿途停靠港及时就医的权利;
(d)根据本国法律和惯例,保证免费向作为船员登记的海员提供医疗保健;
(e)不只局限于有病或受伤海员的治疗,同时也应包括预防性措施,并特别注意制订促进健康和保健教育的计划,以使海员能在减少自己发病率方面起积极作用。
第5条
1.应要求适用公约的任何船舶都备有一药品箱。
2.船上药品箱和医疗设备的内容应由主管当局根据诸如船舶类型、船上人员数量以及航次的性质、目的地和航期等因素加以规定。
3.在制定或审议关于船上药品箱和医疗设备内容的国家规定时,主管当局应考虑国际上对这方面的建议,例如最新版本的《国际船舶医疗指南》、世界卫生组织出版的《必备药品名录》以及先进医疗知识和认可的治疗方法。
4.船上药品箱及其内容以及医疗设备应由主管当局指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并每隔不超过12个月进行定期检查。这些人员应保证全部药品的失效期和保管条件经过审核。
5.主管当局应保证对药品箱的内容除使用商标名称外,还用其原名列出,贴上标签;注明失效日期和保管条件,并保证其与国内使用的医疗指南一致。
6.主管当局应保证在属危险品的货物未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的《危险品事故医疗急救指南》最新版本的情况下,船长、海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能得到关于该物质的性质、包括其危险性、必需的人员保护装置,有关的医疗程序以及特殊解毒药的必要资料。每当载有危险品时,船上必须备有这些解毒药品和人员保护装置。
7.当急需而药品箱内又没有海员的合格医务人员所指定的药品时,船东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快获得。
第6条
1.应要求适用本公约的所有船舶均携带经主管当局通过的船舶医疗指南。
2.该医疗指南应说明如何使用药品箱内的药品,其设计应使除医生以外的人员在有和没有无线电或卫星通讯医疗指导情况下,均能照料船上病号和伤员。
3.在制订和审议国内使用的船舶医疗指南时,主管当局应考虑国际上对这方面的建议,包括最新版《国际船舶医疗指南》和《危险品事故医疗急救指南》。
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