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这种资料通常应免费或以合理价格提供给船用食品和设备制造商和供应商、船长、船上管事和厨师、船东和海员及其组织。为此,应使用合适的宣传格式,诸如手册、小册子、标语、图表或商业杂志广告。
3.主管机关应颁布一些建议,以避免浪费食品、便利保持合适的清洁标准和确保工作中的最大可行方便。
第13条 主管机关对膳食部职员发证和收集及散发资料的任何职责,可以通过将这些工作或工作的一部分委托给通常对海员行使同样职责的中立组织或机关的办法来履行。
第14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第15条
1.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具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下述国家中的9个国家的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后生效:美利坚合众国、阿根廷共和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国、丹麦、芬兰、法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希腊、印度、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瑞典、土耳其和南斯拉夫;其中至少包括5个每个至少拥有100万总登记吨船舶的国家。写进这一规定旨在便利和鼓励各会员国早日批准本公约。
3.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后生效。
第16条
1.凡已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可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经登记之日起满1年后始得生效。
2.凡已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10年期满后的1年内,如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即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可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第17条
1.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所有会员国。
2.局长在将为使本公约生效所要求的最后一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会员国时,应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18条 国际劳工局局长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将其按照上述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送请联合国秘书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