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上船员食品和膳食公约
(签订日期1946年6月27日 生效日期1957年3月24日)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46年6月6日在西雅图举行第28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4项关于船上船员在食品和膳食的若干提议,
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46年6月27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46年食品和膳食(船上船员)公约》。
第1条
1.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每一会员国有责任适当地提高其海船上船员的食品供应及膳食服务标准,这些船舶无论属公有或私有,只要是为了商业目的从事货物和旅客运输并在本公约生效的领土上登记者。
2.国家法律或条例应确定哪些船舶或级别的船舶被视为本公约所称的海船,在无这种法律或条例时,由雇主和工人签订的集体协议确定之。
第2条 除非通过集体协议充分履行下述职责,主管机关应履行这些职责:
(a)制定和实施关于涉及下述情况的条例:船上食品供应和供水、膳食和厨房和其他膳食部处所的构造、布置、通风、取暖、照明、供水系统及设备,其中包括贮藏室和冷藏室;
(b)检查船上的食品供应和供水,并检查供堆放、处理和备餐的舱室的安排和设备;
(c)向那些按要求规定具有资格的膳食部职员发证书;
(d)对确保适当食品供应和膳食服务的方法进行研究,并开展与之有关的教育及宣传工作。
第3条
1.主管机关应与船东和海员组织以及关心食品和健康问题的国家和地方当局密切合作,并在必要时可以利用这种当局的服务设施。
2.各种当局的活动应予以充分协调,以避免管辖权的重迭或管辖权的不确定。
第4条 主管机关应拥有一批由合格人员组成的固定职员,其中包括检查员。
第5条
1.每一会员国应有效地维护关于食品供应和膳食安排的法律或条例,以确保第1条所述船舶的船员的健康和福利。
2.这些法律或条例应要求:
(a)根据船员的数量和航次的期限及性质,提供在数量、营养价值、质量和种类等方面合适的食品和水;
(b)以合适的方式布置和配备每条船上的膳食部,以便向船员提供合适的膳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