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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补充条款)

  (b)在3000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吨的船上,4.25平方米(45.75平方英尺);
  (c)在10000吨及以上的船上,4.75平方米(51.13平方英尺)。
  2.如果两个普通船员合住一卧室,每人所占面积应不少于:
  (a)在1000吨及以上但小于3000吨的船上,2.75平方米(29.60平方英尺);
  (b)在3000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吨的船上,3.25平方米(34.98平方英尺);
  (c)在10000吨及以上的船上,3.75平方米(40.36平方英尺)。
  3.客船上普通船员卧室的面积应不少于:
  (a)在1000吨及以上但小于3000吨的船上,每人2.35平方米(25.30平方英尺);
  (b)在3000吨及以上的船上:
  (i)单人间,3.75平方米(40.36平方英尺);
  (ii)双人间,6.00平方米(64.58平方英尺);
  (iii)三人间,9.00平方米(96.88平方英尺);
  (iv)四人间,12.00平方米(129.17平方英尺)。
  4.每间普通船员卧室最多住2人,但在客船上每间最多可住4人。
  5.每间准高级船员卧室里的人数不应超过1或2人。
  6.在高级船员卧室里,如不提供专用起居室或休息室,在小于3000吨的船舶里,每人所占面积不应少于6.50平方米(69.96平方英尺);在3000吨及以上的船舶里,每人所占面积不应少于7.50平方米(80.73平方英尺)。
  7.在非客船的船舶里,应为每个成年船员提供单独卧室,只要船的尺寸、船里的活动及其布局使之合理和可行。
  8.在3000吨及以上的船舶里,可行时,轮机长和大副除其卧室外还应有相连的起居室或休息室。
  9.在丈量室内面积时,应包括床铺位、储物柜、抽屉橱和座位所占空间,但不应包括那些不能有效地供自由移动和不能用来放置家具的小的和形状不规则的空间。
  10.每个铺位的最小内部面积应为198厘米×80厘米(6英尺6英寸×2英尺7.50英寸)。
  第6条
  1.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餐室的面积应每人不少于1平方米(10.76平方英尺)。
  2.餐室应配备固定或移动的餐桌和经认可的座位,足以供最大数量的船员在任一时间使用。
  3.当船员在船上时,应随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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