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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1949年修正本)

  9.允许占用卧室的人数不应超过下述极限:
  (a)负责某部门的高级船员、负责值班的驾驶员和轮机员以及高级无线电报务主任或报务员:每房间住1人;
  (b)其他高级船员:每当可能时,每房间住一人,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2人;
  (c)准高级船员:每房间住1人或2人,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2人;
  (d)其他普通船员:每当可能时,每房间住2人或3人,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4人。
  10.为了保证足够的和更舒适的起居舱室,在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真诚的海员工会协商后,主管当局可以允准在某些客船的每间卧室里居住10个普通船员。
  11.应在任一卧室里易于看到的地方标注该房间居住的最多人数,字迹清楚且擦不掉。
  12.应给船员提供单独的铺位。
  13.铺位不应以并排的方式放置,即只有超过一个铺位才能到另一个铺位。
  14.铺位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当铺位沿船侧放置时,在舷窗下方应仅放置单层铺位。
  15.双层铺位的下铺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2英寸(30厘米);上铺应大约放置在下铺底部和天花板横梁下侧的中间部位。
  16.铺位的最小内尺寸应为长6英尺3英寸,宽2英尺3英寸(190厘米×68厘米)。
  17.铺位的构架和档板(如有)应由认可的材料做成,该材料坚硬、平滑,并不易腐蚀和聚藏害虫。
  18.如果铺位是管式结构,各接口应完全密封,不得留有可钻入害虫的孔状接缝。
  19.每个铺位应装配弹性底部或弹簧垫子和由认可的材料做的床垫。不得使用易聚藏害虫的稻草或其他物质的填料。
  20.当一铺位放置在另一铺位上方时,木质、粗帆布或其他合适材料做成的防尘底座应装置在上铺弹性底部下面。
  21.卧室的布置和设施配备应确保居住者有适当的舒适感,并能保持整洁。
  22.家俱应包括供每个居住者使用的衣柜,衣柜的高度不应少于5英尺(152厘米),截面积为300平方英寸(19.30平方分米),并应配置一隔板和挂锁搭扣。挂锁应由居住者提供。
  23.每间卧室应配置一个固定、或活动翻板或滑动式的工作台或书桌和必要的舒适座位。
  24.家俱应由平滑、坚硬且不易弯曲和腐蚀的材料做成。
  25.每个居住者的抽屉橱或相同物的空间不应小于2立方英尺(0.56立方米)。
  26.卧室应装置舷窗窗帘。
  27.卧室应配置一面穿衣镜、放置盥洗必需品的小箱子、一个书架和足够数量的外衣挂钩。
  28.船员铺位的安排应尽量分开值班不同的人员,做日工的人与值班员不应同住一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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