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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1949年修正本)

  6.散热器和其他取暖器应放置在适当位置,并在必要时予以罩护,以避免火险或给使用者带来危险或不舒适。
  第9条
  1.根据客船可能允许的特殊布置,卧室和餐室应有合适的自然采光,并应配备足够的人工灯。
  2.所有船员处所都应有足够的照明。居住舱室的自然采光最低标准,应使具有正常视力的人晴天可在供自由移动的处所的任何部位阅读普通报纸。当不可能提供足够的自然采光时,应提供上述最低标准的人工采光。
  3.在所有船舶里,应为船员起居舱室配备电灯。如果没有两个独立的照明电源,应通过适当建造的灯具或照明器提供附加照明,以备应急使用。
  4.房间里人工照明的布置应使居住者得到最大效益。
  5.在卧室里,应在每个床头安一电动台灯。
  第10条
  1.卧室应设置在载重线以上的船舶中部或尾部。
  2.在特殊情况下,如船舶的尺寸、类型或营运方式使得任何其他位置不合理或不可行,主管当局可允准将卧室设在船首,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设在防撞舱壁的船首部位。
  3.在客船里,只要照明和通风布置得符合要求,主管当局可以允准将卧室设置在载重线以下的部位,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设在紧靠工作通道的下方。
  4.供普通船员使用的卧室,每人占用面积应:
  (a)在800吨以下的船舶里,不少于20平方英尺或1.85平方米;
  (b)在800吨或以上但在3000吨以下的船舶里,不少于25平方英尺或2.35平方米;
  (c)在3000吨或以上的船舶里,不少于30平方英尺或2.78平方米;
  但在每个房间里居住4个以上普通船员的客船里,每人占用的最小面积可为24平方英尺(2.22平方米)。
  5.当船舶需要雇用远超过其本应雇用的普通船员数时,主管当局可以对这组普通船员减少每人在卧室里的最低占用面积,但条件是:
  (a)如船员数未增加,配给一组或几组船员的全部卧室空间不小于应该配给的空间,和
  (b)卧室的最小面积不小于:
  (i)3000吨以下的船舶,每人18平方英尺(1.67平方米)
  (ii)3000吨或以上的船舶,每人20平方英尺(1.85平方米)。
  6.丈量室内面积时,铺位、储物柜、抽屉橱和座位所占处所应包括在内。对自由移动空间起不到有效作用和不能用来放置家俱的小的或形状不规则的处所应除外。
  7.船员卧室里的净高不应少于6英尺3英寸(190厘米)。
  8.应设置足够数目的卧室,以便向各部门提供一个或多个独用房间,但对小船来说,主管当局可以放宽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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