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条
1.在所有船舶里都应提供足够的餐室空间。
2.在小于1000吨的船舶里,应为下述人员提供单独的餐室空间:
(a)船长和高级船员;
(b)准高级船员和其他普通船员。
3.在1000吨和以上的船舶里,应为下述人员提供单独的餐室空间:
(a)船长和高级船员;
(b)甲板部准高级船员和其他普通船员;
(c)轮机部准高级船员和其他普通船员,只要:
(i)供准高级船员和其他普通船员使用的二个餐室,一个可以配给准高级船员,另一个可以配给其他普通船员;
(ii)可以为甲板部和轮机部的准高级船员和其他普通船员提供单一的餐室,如果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有关公认真诚的海员工会表示同意这种安排。
4.应为膳食部提供足够的餐室空间,或者提供单独的餐室或者授权他们使用配给其他团体的餐室;在5000吨或以上的船舶里,应考虑为具有5人以上的膳食部提供单独的餐室。
5.每个餐室的面积和设备应足够一定数目的人员同时使用。
6.餐室应配备足够一定数目的人员同时使用的餐桌和认可的座位。
7.主管当局可以对上述关于餐室空间的规则准许满足客船特殊条件所必要的例外。
8.餐室的设置应离开卧室,但尽可能靠近通道。
9.如果所用餐具室与餐室不通时,应提供足够的餐具柜和合适的餐具冲洗设施。
10.餐桌和座位的顶端应由无裂缝易清洗的防潮材料做成。
第12条
1.在所有船舶的露天甲板上,应提供可供船员空闲时出入的一个或多个处所;这些处所应具有足够的面积,但要考虑到船舶的尺寸和船员的人数。
2.应向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提供位置合适且装备适当的娱乐室。如果娱乐室与餐室不是分开的,应对后者进行规划和配置娱乐设施。
第13条
1.所有船舶都应配置足够的卫生间,其中包括洗脸盆、浴缸和/或淋浴。
2.应提供下述最小数目的独立的厕所:
(a)800吨以下船舶:3个;
(b)800吨或以上但小于3000吨的船舶:4个;
(c)3000吨或以上的船舶:6个;
(d)在无线电报务主任或报务员居住在隔离位置的船舶里,应在其居住处附近或邻近设置卫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