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认可的”一词系指由主管当局认可的;
(j)“登记的”一词系指在登记领土和船舶所有权同时变更的情况下登记的。
第3条
1.本公约生效的各会员国承诺使那些确保实施本公约第二、第三和第四部分各规定的法律或条例保持生效。
2.这些法律或条例应:
(a)要求主管当局提醒一切有关人员注意这些法律或条例;
(b)确定负责执法的人员;
(c)对任何违法行为规定足够的惩罚;
(d)对保持一个足以确保有效执法的检查制度作出规定;
(e)要求主管当局在制订条例方面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公认的真诚的海员工会进行协商,在管理方面尽量与他们进行合作。
第二部分 船员起居舱室的计划与管理
第4条
1.在船舶建造动工前,以规定的比例展示船员起居舱室的位置和一般布置的船舶平面图应送请主管当局认可。
2.在船员起居舱室建造动工之前和在改建或重建现有船舶的船员起居舱室之前,应将以规定的比例详细地展示起居舱室每个空间的分配,家俱和配件的布置,通风、照明和取暖手段和安排以及卫生间布置的详细平面图和资料送请主管当局认可。对于在登记领土以外进行的应急和临时改建或重建,如果有关平面图随后送请主管当局认可,则应被视为符合本规定。
第5条 在下述各种情况下:
(a)当船舶登记或重新登记时;
(b)当船舶的船员起居舱室进行了重大改建或重建时;
(c)为了防止对船舶造成任何延期,代表所有或部分船员的公认真诚的海员工会或规定数目或比例的船员以规定的方式及时地向主管当局控告船员起居舱室不符合本公约条款时,主管当局应检查该船舶并确保船员起居舱室符合法律和条例的要求。
第三部分 船员起居舱室的要求
第6条
1.船员起居舱室与其他有关处所的位置、出入通道、结构和布置应设计得足以确保安全,不受恶劣天气和海洋气候的侵袭。隔热或冷、隔过度的噪音或其他处所散发出来的臭气。
2.货物和机器处所或厨房、灯和涂料室或发动机、甲板和其他散装贮藏室、烘干室、公共盥洗处所或厕所都不应对卧室有直接开口。分隔这种处所和卧室的舱壁部分和外部舱壁应使用钢材或其他认可的材料有效地建造,并应是水密和气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