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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

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
 (签订日期1946年6月29日 本公约截止1965年9月1日仍未生效,于1949年以第92号公约修正。第92号公约生效后,本(第75号)公约不再开放供批准)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46年6月6日在西雅图举行第28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3项所列关于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的若干提议,
  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46年6月29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46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第1条
  1.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公约生效的领土上登记的、无论公有或私有的、为了商业目的从事货物或旅客运输的一切机动海船。
  2.就本公约而言,国家法律或条例应决定船舶何时将被视为海船。
  3.本公约不适用于:
  (a)小于500吨的船舶;
  (b)主要靠帆推动但配有辅机的船舶;
  (c)从事捕鱼或捕鲸或同类作业的船舶;
  (d)拖轮。
  4.但在合理和可行的情况下,本公约应适用于:
  (a)200和500吨之间的船舶;和
  (b)在捕鲸或类似作业的船舶上从事海上日常工作人员的起居舱室。
  第2条 在本公约里:
  (a)“船舶”一词系指本公约适用的船舶;
  (b)“吨”一词系指总登记吨;
  (c)“客船”一词系指下列船舶:
  (i)持有按照当时有效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颁发的有效安全证书或
  (ii)持有有效的客船证书;
  (d)“高级船员”一词系指除船长以外的由国家法律或条例定义的高级船员,或无任何有关法律或条例时,由集体协议或惯例定为高级船员的人员;
  (e)“普通船员”一词系指非高级船员的船员;
  (f)“准高级船员”一词系指以监督身份或特殊任务身份工作的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定为准高级船员的普通船员;在无任何有关法律或条例时,根据集体协议或惯例定为准高级船员的普通船员;
  (g)“船员起居舱室”一词系指供船员使用的卧室、餐室、卫生间、医务室和娱乐室;
  (h)“规定的”一词系指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由主管当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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