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条 为了对防止由海上工作的特殊危险所造成的事故提供可靠的依据,应对一般趋向和统计出来的这种危险进行研究。
第4条
1.防止工伤事故的有关规定应通过法律或条例、习惯法或其他适当手段加以制定。
2.这些规定应参照那些可能适用于海员工作的有关防止工伤事故和保护健康的一般规定,并应为防止与海上工作有特殊关联的事故提供措施。
3.这些规定尤其应包括下列事项:
(a)一般和基本规定;
(b)船舶结构特征;
(c)机器;
(d)甲板上面和下面的特别安全措施;
(e)装卸设备
(f)防火和灭火;
(g)锚、锚链和绳索;
(h)危险品和压载物;
(i)海员护身设备。
第5条
1.第4条所述防止事故的规定,应明确规定船东、海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遵守这些规定的义务。
2.船东提供护身设备和其他事故预防设备时,一般应附加有关海员使用这种设备的规定及遵守有关事故预防措施的要求。
第6条
1.通过充分检查或其他手段并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正确执行第4条所述规定。
2.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遵守这些规定。
3.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检查和执行当局熟悉海上工作及其习惯。
4.为便于实施,应将这些规定的副本或摘要放在船上显要的位置,以引起海员的注意。
第7条 应规定在船员中指定一个或几个合适人员或一个合适委员会在船长指挥下负责防止事故的工作。
第8条
1.在船东和海员组织的合作下,主管当局应制定有关防止工伤事故的计划。
2.这种计划的执行应组织得使主管当局、船东和海员或双方的代表和其他合适机构可以起积极作用。
3.尤其应设立有船东和海员组织代表参加的国家或地方事故预防联合委员会或特设工作组。
第9条
1.主管当局应促进并尽可能根据国家条件保证将作为专业任务训练一部分的事故预防和健康保护措施的训练列入职业培训学校为所有种类和级别的海员编写的全部课程。
2.还应采取所有适当可行的措施,例如依靠载有有关训练的正式通知,使海员注意有关特别危险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