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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社会保障公约(1987年修正本)

  (a)关于医疗,见第8条、第10条(第1、第2和第3款)、第11条和第12条(第1款);
  (b)关于疾病津贴,见第14条、第16条(连同第65条、第66条或第67条)、第17条和第18条(第1款);
  (c)关于失业津贴,见第20条、第22条(连同第65条、第66条或第67条)、第23条和第24条;
  (d)关于养老金,见第26条、第28条(连同第65条、第66条或第67条)、第29条和第30条;
  (e)关于工伤和职业病津贴,见第32条、第34条(第1款、第2款和第4款)、第35条、第36条(连同第65条或第66条)和第38条;
  (f)关于家属津贴,见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在可能情况下连同第66条)和第45条;
  (g)关于生育津贴,见第47条、第49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第50条(连同第65条或第66条)、第51条和第52条;
  (h)关于伤残抚恤金,见第54条、第56条(连同第65条、第66条或第67条)、第57条和第58条;
  (i)关于遗属抚恤金,见第60条、第62条(连同第65条、第66条和第67条)、第63条和第64条。
  第10条 为实施第9条(a)、(b)、(c)、(d)、(g)(关于医疗)、(h)或(i)款的规定,会员国可考虑通过其立法来规定海员必须参加的保险提供保护,如果此种保险:
  (a)由政府当局监督,或根据规定标准由船东和海员共同管理;
  (b)包括很大部分其收入不超过技术工人的海员;
  (c)如属适宜,连同其他形式的保护一起,遵守《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的有关规定。

较高标准

  第11条 如会员国的任何社会保障部门承诺实施本条各项规定,则海员及其受到该会员国立法保护的家属和遗属(如可行)应享受的社会保障津贴,在涉及意外事故、津贴条件、水平和期限方面,其标准应不低于下列规定:
  (a)关于医疗,见《1969年医疗与疾病津贴公约》第7条(a)款、第8条、第9条、第13条、第15条、第16条和第17条;
  (b)关于疾病津贴,见《1969年医疗与疾病津贴公约》第7条(b)款、第18条、第21条(连同第22条、第23条或第24条)、第25条和第26条(第1款和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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